“睁一眼,闭一眼” 等于 “我没见到”?
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又有好几周了。而在近期我 也从委托人的访谈中切身的体会到大家对“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了。不过谈论另一个主题前,我需要提醒大家“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 不只是针对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务或纠纷。在执业时,我虽然无法揣测纠纷最后会是如何的解决,但是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就像是“练兵储粮”一样,如 果那天真的要上战场,你也绝对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
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又有好几周了。而在近期我 也从委托人的访谈中切身的体会到大家对“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了。不过谈论另一个主题前,我需要提醒大家“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 不只是针对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务或纠纷。在执业时,我虽然无法揣测纠纷最后会是如何的解决,但是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就像是“练兵储粮”一样,如 果那天真的要上战场,你也绝对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
上周我在专栏里提到了“知权、护权、争权”。这六个字的顺序我的专业看法是必须从“知 权”开始,然后“护权”,最后才是“争权”。这六个字就像是进行曲一样,必须是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走得越稳当(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哪些),走得就越踏实(越 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走得也就越远(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在执业时,我经常会听到有人说“那是我的权利”或者“那是我的权益”!“权利”也好, “权益”也罢,怎么形容没有意义上的不同,反正就是法律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当有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后,我会在内心里问:“你知道法律是怎么看待你所谓的 权益吗?”我们都有基本的人权,这点已经无需争论了。但是谈到不得已和他人有纠纷时,你是否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益是什么(知权), 然后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护权),进而到争取权益(争权)?
我在过去的专栏里多次提到过伴侣关系结束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分割时的比例 原则是一人一半。这部分我想大家已经可以接受是个公平处理的原则了。不过,分割时一人一半只是个原则。既然只是个原则,有些个案的事实根据是有可能让较为 弱势的一方依据关系财产法(“本法”)的第15条申请不对等的分割方式,例如以70% – 30% 的比例分割。至于实际的分割比例就要看法官如何判定了,因为每个有纠纷的案子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必须依个案而议。过往的判例只能是个参考而已。
大家从这周的标题应该就可以看得出这周的主题和伴侣关系期间的共同耕耘所得的资产如何区 分有关了。对许多人而言,谈分手已经是伤感情了,如果还需要再谈如何区分伴侣关系期间一方购买给另一方的首饰或是保值的手表等物品时,应该不会是件愉快的 事。这事不好谈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珠宝和手表经常都有购买它的背景,就像是照片一样。但是不想放弃可能价值不菲的珠宝或手表时,心里会有纠结是正常的。
“权益”是什么?我在雇佣关系纠纷实务经验里经常听到委托人说“那是我的“权益”,我当然要争取我的“权益”!可是你知道争取“权益”是有时效限制的吗?
这刚除旧换新,该和大家聊聊什么主题好些?太严肃的或是太陈旧一样没有新鲜感,琢磨着琢 磨想到大家如果要把幸苦挣来的资产托付给信托基金,达到保护的效果,建议能先有周全的计划,考虑清楚后再执行。如果是匆忙的执行,认为天衣无缝,有可能最 后还是没有达到原有的目的,反而搞的自己灰头土脸的。
在2013年的12月份我开始简单的介绍了“基金”(trust)的概念给大家。我个人 的看法是如果个人的财富不需要使用基金的方式管理,就不要设立基金。为什么?因为基金设立后,原有属于“个人”名下的的财产,就会在法律上成为是属于“基 金管理人”(trustee)的了。而基金管理人在法律上的义务是替基金的受益人管理好财产。
2014新的一年开始了,再和大家在这专栏相见是我的荣幸,希望在未来的一年里,我的专栏能够提供些建设性的资讯给大家参考。
我 记得去年的这个时候有许多学生回国后,再回来时却在入境时遇到了些“语言”上的问题。例如:来这儿学习语言,结果读了几年语言课程后还是说不清自己的住 址、学校是哪个,也听不懂官员问的简单问题,最后被拒绝入境,原机回国了!这样的结果,我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事实根据,我不觉得奇怪。
2013年差不多要过完了。时间过的飞快的,真的是一眨眼就过去了。时间流逝快到今年年初我忧虑着要和大家在今年讨论些什么题材的焦虑感似乎还来不及沉淀,2013年年底已经就在眼前了!回顾这一年,我从案例学习到了什么?我想我们就从这个角度讨论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