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影响了我在自家生活的基本权益
一个繁华的都市基本上都有土地不足的问题!土地少了,但是房子还是必须在同一块土地上 盖,那人与人之间的生活空间会有多少?生活空间少了,你的邻居是不是感觉就在你的窗口旁?既然邻居就在你的窗口旁,那邻居做的许多事就有可能会影响到你的 生活质量。毕竟,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不一样,这个习惯如果和邻居的习惯相抵触了,那是不是有可能会演变成不合理地干扰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可以享受到的基本权益?例如:舒适且不被干扰的生活是我们基本的权益。
一个繁华的都市基本上都有土地不足的问题!土地少了,但是房子还是必须在同一块土地上 盖,那人与人之间的生活空间会有多少?生活空间少了,你的邻居是不是感觉就在你的窗口旁?既然邻居就在你的窗口旁,那邻居做的许多事就有可能会影响到你的 生活质量。毕竟,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不一样,这个习惯如果和邻居的习惯相抵触了,那是不是有可能会演变成不合理地干扰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可以享受到的基本权益?例如:舒适且不被干扰的生活是我们基本的权益。
隐私、隐私、隐私!什么是隐私?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会依据每个人的价值观而有所不同。如果我请你形容“隐私”是什么,你肯定也会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做出不同的描述。
如果你认为法律是没有模糊空间的话,我只能说你的看法是不正 确的。如果法律是十全十美的,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是吗?在众多不同的法律中,我觉得和隐私相关的法律是非常模糊的,有时还真的是雾里看花,越看越 花。模糊不是因为国会不想保护我们的隐私,而是法律应如何同现实结合有时是困难的。现代的电子科技这么先进,我们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摄像头了!在新西兰, 我们有 Privacy Act (隐私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益,除此之外,新西兰还有刑法(下称本法),针对如果是刑事侵犯隐私进行检察。也就是说,如果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只有民法的问 题,也有可能会有刑法的问题。由于隐私部分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我就从2011年知名的案件开始。
这周我把话题转移到与移民法(“本法”)有关的主题。我的标题里所用的“逐客令”三个字,在移民法里是找不到的。我用这三个字是为了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移民法中的“deportation liability”是什么意思。如果把“deportation liability”翻译成是“驱逐出境令”,我想并不恰当。因为“deportation liability”还没有达到“令”的阶段。“Deportation liability”指的是当事人有责任离境。由于我不是专业的翻译,大家如果觉得词意不正确的话,还请大家查一下词典,确认如何翻译才算正确。如果不从专业术语翻译的角度解释,“deportation liability”的白话意思是:你可能做了什么和本法有相抵触的事,所以你有离境的责任(义务)。
过去的几周和各位谈到的都是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有关的案例。如果你对本法还是一知半解的话,建议你至少需要知道本法的精神是将使用非法所得购置的资产约束后,再充公。其立法目的就是 让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最后是得不到利益的。而警方在执行本法赋予的权力时,第一步多半是先约束有理由相信已经被污染的资产;第二步再进行充公的申请。其实从 约束到充公,最重要的还是举证。过往的概念是谁提诉,谁举证。但是本法却把举证的责任转给了应诉人,这个转变,就有可能会让应诉人招架不住了。毕竟“光用 说的”是不够的,因为上了法庭就是要看证据,而不是无凭无据地说什么就能被法官采信的。
我这几周和各位谈到的都是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有关的案例。原因是希望让大家知道本法是“有牙齿的老虎”,并非是只“无齿的老虎”,或是“会吠的狗不咬人”。万一真是被有牙齿的老虎 咬到了,那当事人的处境用“非死即伤”这四个字形容,我个人认为绝对是合适的。相信大家对警察相关部门如何使用本法从约束“被污染资产”开始,到最后将被 污染资产申请充公的过程,应该是有了点儿概念,我就不重复了。
上周的专栏我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社会福利部门在无法刑事 指控福利金领取人非法领取福利金后,将案件转给专职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的警察相关部门,然后再由警方独立评估是否要依据本法的相关条文约束领取人可能因非法所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被污染资产,最后申请被污染 资产充公令。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的问题都围绕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我只能说每个个案都不一样,电话咨询是无法说清楚、讲明白的,所以务请当 面访谈,之后,才能进一步规划哪一步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如果是福利金诈取,被告认罪了,一般都是法官判刑后,被告慢 慢地还给社会福利部门(下称社福部门)不该领取的福利金。可是“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生效后,对于不该领取的福利金,社福部门由于举证困难,无法以刑事诉讼提告时,警方有没有可能使用本法追讨非法所得,最后当事人还是得 不到甜头呢?这周主题的重点是本法是如何看待使用福利金支付房贷的。
自2009年12月警方开始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起,到去年的4月底,警方已经依据本法约束了价值接近1亿5千万新币的各种各样的资产。这一数据是新西兰先驱报去年4月底刊登 出来的消息。而现在又快一年过去了,我从实务经验中感觉得出目前被约束的资产应该已经大大地超过去年的数据了。我无意影射大家所得为非法,但是本法适用范 围很广,光从数据上来看,我建议大家需要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是什么,这样才能在万一需要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最后才能争取基本的权益。知权、护权、争 权是个过程,也是基本的步骤。
上周开始,我把专栏的主题转移到了与“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相关的话题。主要原因是希望大家能从我的实务经验和讨论的案例中获得有关本法的基本信息,因为任何权益的保护一定要从知道自己的权益是 什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