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如果你有闲钱,看到了很好的投资项目,哪有会不想多赚点钱的。但是这年头投资项目有很多 种,看的似懂非懂的, 或者是根本看不懂的其实是件很平常的事。但是为了件投资项目就需要咨询律师,协助理解需要签署的合同的,我想在实务上并不常见。毕竟谈投资项目时,律师都 是在后面协助,除了经济雄厚些的法人代表或个人,很少有在台面上协助的。

当然,没有律师能建议你投资 什么项目,因为律师不是专业的投资人。那要律师协助干嘛?没有差别不是吗?答案是什么就让你决定了。不过,我可以提出几点有律师的好处:1)律师可以解释 合同条款的内容;2) 律师还可以解释投资人在法律上的位阶是什么。例如:如果投资失败,清盘时投资人的权益是什么等等。说的更简单些就是先小人后君子。

案 例:在80年晚期,一间金子储蓄财团(甲)有个“不错”的融资计划。该公司(甲)用低廉价钱的金、银、铜做诱饵,吸引投资者在该公司投资并“储蓄”金、 银、铜。但是买卖没有实货,只有纸上交易。例如:买家买了金子,卖家会给发票证明交易。但是发票上没有注明“分配”到的金子,只说买了金子。如果买家日后 要金子,买家需要提前7天通知甲公司,再由甲公司邮递给买家。

有赚钱的投资当然会吸引到投资人,而这 些投资人也没有意愿把购买的金子放在自己的家。投资人选择的是将购买的这些金、银、铜存放在甲公司,由甲收管着。因此,投资人购买了金、银或铜后,收到的 仅仅只是购买的凭证,凭证上注明投资者购买的量,以及是购买金、银或铜的人。但是实际上甲公司并没有购买和储存了足够的金、银或铜!

甲 后来出现了财务状况,最后清盘人在清盘时发现该公司的存货(金、银、铜)远远少于卖出去合同上所标明的数量!由于投资人所购买的金、银和铜属于没有被保障 的资产,甲公司一旦清盘,投资人购买的金、银和铜的资产就等于石沉大海,再也看不到了。因此,投资人的律师主张投资人对这些投资购买的金、银、铜有所有权 ( proprietary right)。清盘人当然是主张投资人没有任何的权利,损失自负。

案 子最后到了最高法院,但是投资人败诉了!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 投资人得到的只是个凭证,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产权(title)。例如:购买的是那一块的金、银或铜;2)甲公司虽然是有说会代替投资人“储存”购买的金、 银或铜,但都只是字面合同,没有明确储存的金、银或铜,因此投资人和甲公司间没有信托关系的存在;3)没有信托关系,也就没有也就没有赔偿的问题。甲公司 仅仅只是违约!这是因为甲公司并没有做蓄意伤害双方的关系,而且甲公司也没有用投资人的去投资合同外的其他标的物后得到利益,更也没有骗取金、银和铜,然 后自行保管和应用。

这个案例给大家个经验是:1)如果要投资,建议注意你要能确定这个东西是实际存在 的。2)如果要投资的标的物数量庞大,建议你的合同应该能够让你标明哪一部分的标的物是属于你的,而不是混合在一起。因为法院无法以“假设”的方式判断大 量货物中的那一部分属于你的,或者不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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