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做得到什么事都能够以若无其事的态度看待?比如说: 能够抵挡得住对新闻内容的好奇,挺得住精彩八卦新闻的诱惑,更能够对世界发生的事都无所谓?也许真有这种类型的人,但我想在分分秒秒都有新鲜事儿发生的社 会里,即使有,也是少之又少了。为什么我这么说?因为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好奇心。当我们见到或听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多半都想多“了解了解”。其实就是间 接地问“为什么?”。你不信我说“每个人都有好奇心”的话,你下次听到紧急车辆的鸣笛声后,注意看看有多少人会停下(或放慢)脚步,试图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这是我们对“知”的渴求的最好证明。
但是如果“知”道得太多时有没有 可能反而会影响到“他人”(第三人)的权益?比如:涉重案的嫌疑人。如果有的话,怎么办?这周的主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和“隐私”有关,是隐私权的一种 延伸吧。从一位重案嫌疑人的角度看事情,你作为旁观者是有“知情”的权益的,问题是你有权知道“多少”?其实说得明白些,许多事是你“知情”权益和他人 “隐私”权益间的角力。重大的刑事案件上法院是正常的事,但是如果你的“知情”权益被剥夺的原因是要保护嫌疑人时,你会怎么想?这就要看你自己是站在哪个 角度考虑问题了,毕竟如何要找到平衡点有时不是件简单的事。
在新西兰,刑 事案件诉讼时,原则上有三个阶段大众“知情”的权益有可能受到限制。第一阶段是:当警方起诉涉案嫌疑人后,在嫌疑人第一次出庭应讯时,嫌疑人可以依据刑事 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2012)(下称本法)第200条的规定,向法官申请传媒不得公布嫌疑人的照片或姓名等等的临时命令。在这个阶段保护嫌疑人身份的目的会有很多种,但我个 人认为最重要的目的应该是确保嫌疑人一个公平审判的机会。毕竟,在新闻最热的时候身份被曝光的话,一般大众先入为主的观念有可能会影响到嫌疑人未来公平的 审判。如果嫌疑人得不到公平审判的机会,那司法就不会是公正的司法。
第二 阶段是在庭审开始后。这个阶段有时会需要保护“证人的隐私”。如果庭审的是性侵类型的案件,那保护性侵指控人的隐私反而会变得很重要。因为指控人的隐私和 大众“知情的权益”相比较时,保护指控人的隐私也间接地鼓励了其他受害人站出来,不用担心作证被公开。因此,在第二阶段时,法官可以依据本法第199条规 定,在指控人作证时将和庭审案件无关的人士请出法庭。
第三阶段则是案件结 束时,嫌疑人此时如果被定罪了,那他(她)的身份就转变成了罪犯。此时还有必要保护罪犯的身份吗?有!例如:如果罪犯的身份公布后可能会间接地确认性侵受 害人的身份时,法官可以依据本法第201条禁止公布罪犯的身份,进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身份不被间接地确认。此时受害人的隐私与大众知情的权益相比时,自然 是有必要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新西兰的司法是公正的,最大的原因是法庭的庭 讯是公开的(open justice),所以整个过程没有所谓黑箱操作的问题。但是这个原则不是完全没有但书的。大众的“知情”也许只是短暂的、好奇的。但是如果因为要满足大 众“知情”的权益,而伤害了这个司法的公正性,我个人的看法是不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