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几周和各位谈到的都是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有关的案例。原因是希望让大家知道本法是“有牙齿的老虎”,并非是只“无齿的老虎”,或是“会吠的狗不咬人”。万一真是被有牙齿的老虎 咬到了,那当事人的处境用“非死即伤”这四个字形容,我个人认为绝对是合适的。相信大家对警察相关部门如何使用本法从约束“被污染资产”开始,到最后将被 污染资产申请充公的过程,应该是有了点儿概念,我就不重复了。
上周我谈到 的是在伴侣关系期间,伴侣的家居房因为男方涉嫌参与重大犯罪活动,警方将家居房约束后,女方如何从知权,到护权,再到争权,最后保障到了自己的权益,而不 是人財两失的过程。这周我再从另一个角度看相似的问题,让大家再一次地了解本法是“有牙齿的老虎”。虽然有牙齿,但并不代表无辜的一方完全没有管道可以保 护自己的权益,直至最后争取到自己的权益。
案例:甲男和乙女婚后没有多久 就设立了个家庭基金。基金的管理人是乙女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可能受益人包含了甲乙两人和甲乙两人的孩子。基金设立两年后,甲乙两人以基金的名义购买了 一栋家居房。购买家居房的款项是合法的。家居房在还未交付基金管理前属于甲乙两人的“共同财产”。之后,甲君不幸染上了毒瘾,开始参与重大非法活动。乙君 却是没有参与任何与甲君有关的重大非法活动,除此之外乙君在试图劝甲君回头不果后,决定和甲君分居。
甲君重大非法活动后来被警方盯上了,最后他因在基金名下的房产内制造冰毒而被刑事起诉。除此之外,由于基金名下的家居房是犯罪的器具(instrument of crime),自然也被约束了!
甲君当然试图说服法官基金名下的资产并非被污染资产,但是法官没有接 受甲君的说法,认定基金名下的资产是被污染资产,并且核准了警方申请的充公令。这个决定对乙君而言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为她婚后放弃了她共同财产的主 张,和甲君一起设立这个基金的目的就是要让她的孩子能有个资产。但是充公令等于是把她的利益也“充公”了。
乙 君咨询律师后,在甲君和警方的诉讼阶段提出了如下几点理由,主张相关法律(涉及3条不同的法律运作,因为篇幅关系,在此不做说明)允许法官保障她在基金名 下原先就应得的利益:1)基金是在婚后设立的;2)基金名下的资产没有使用非法所得购买;3)她没有从甲君重大犯罪活动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4)此次 警方申请充公基金名下资产的理由是甲君使用基金名下的资产作为犯罪工具;和5)如果没有基金的存在,她有权利分得50%的共同财产。
针 对乙君的理由,法官同意了乙君的申请案,认定乙君在被污染的资产中有50%的合法利益,必须返还给乙君。判决最重要的三个理由是:1)甲乙两人是婚姻关 系,第182条家事诉讼法授予法官调整婚后协议的权限;2)乙君证明了被污染的资产中有她合法的利益;和3)乙君没有从甲君重大犯罪活动中取得非法利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得出两点:1)“被污染资产”在抽丝剥茧后,有合法利益的一方还是有机会主张其合法利益,并且得到应得的合法利益;2)第三方的利益无法从被约束住的资产中分割出来时,法官依旧有权限评估利益的比例,再由警方和第三方协商如何维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