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大家一起讨论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又有好几周了。而在近期我 也从委托人的访谈中切身的体会到大家对“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了。不过谈论另一个主题前,我需要提醒大家“知权、护权、争权”三部曲的重要性 不只是针对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务或纠纷。在执业时,我虽然无法揣测纠纷最后会是如何的解决,但是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就像是“练兵储粮”一样,如 果那天真的要上战场,你也绝对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
这周我换个主题,不妨讨论政府是如何的利 用“重获犯罪所得法”(本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将经由犯罪所得产生的利益(例如:现金或房产)先约束住(restrain),然后再依法充公(forfeit)。这个法的目的简单的说就是让罪犯无法 在服刑后还能继续享用犯罪所得到的利益,进而达到能让社会人士明白犯罪最后还是一场空的赫阻作用。为了不模糊焦点,我这周主题的焦点就放在本法的第7条。 因为第7条是给法院得以依据第24条或第25条先暂时约束财产不得处理背后最重要的法律要件 。第24条针对的是已经是使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资产(tainted property),这个条款没有太大的争议空间,因为资产是犯罪所得购买的。而第25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和“当事人”名下资产是从犯罪所得到的利益 购买的。我用“当事人”这三字是因为当事人也包含了“第三人”。例如:直系亲属和伴侣。
第7条是这么 说的:不管是直接或是间接(directly or indirectly),如果当事人知道(knowingly)他从犯罪所得里得到了利益就足够满足第7条的要件。也就是说,第7条的焦点是在当事人是否 有从犯罪所得那得到利益。如果有,第7条就可能已经满足了所有的要件了。
案例:警察依据本法第25条 暂时的约束了甲先生母亲名下的一栋房产。警察说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先生的母亲有从甲先生的犯罪所得里得到了利益。这些理由有:1)甲先生的母亲常 规性的会收到装满了现金的纸箱;2)甲先生的母亲会将纸箱里的钱拿到银行去存;3)甲先生的母亲得到了近19万的利益;和4)甲先生的母亲曾在银行服务 过。
甲先生母亲辩护的要点是“我不知道”甲先生从事犯罪行为。因为本法第7条其中的一个要件是甲先生的母亲必须是“知道”(knowingly)甲先生从事犯罪行为。如果知道,那从甲先生那所得到的利益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犯罪所得。
在辩护过程中,甲先生的母亲说她有对甲先生的行为产生疑问过。不过,她问了甲先生,而且得到非犯罪所得的答案。由于是自己的儿子,甲先生的母亲认为她没有理由去怀疑甲先生所说的话会是不真实的。
对 薄公堂后,甲先生母亲所谓的“不知道”甲先生从事犯罪行为的理由被法官给驳回了。法官认为甲先生往家里送这么多的钱,而且是放在纸箱内,然后慢慢的存入国 内外的银行内,再加上甲先生的母亲曾在银行工作多年过,甲先生母亲的选择却是“睁一眼,闭一眼”的方式看问题。而“睁一眼,闭一眼”依法就等于是知道事实 的真相,只是甲先生的母亲不想知道事实而已。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讯息是:如果你对金钱的来源有疑虑,你有必要查证清楚些,而不是选择“睁一眼,闭一眼”的方式看问题,到时反而和甲先生母亲一样的处境,最后是丢了夫人又折兵(警察得以约束财产的买卖,然后再把财产申请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