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时,我经常会听到有人说“那是我的权利”或者“那是我的权益”!“权利”也好, “权益”也罢,怎么形容没有意义上的不同,反正就是法律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当有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后,我会在内心里问:“你知道法律是怎么看待你所谓的 权益吗?”我们都有基本的人权,这点已经无需争论了。但是谈到不得已和他人有纠纷时,你是否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益是什么(知权), 然后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护权),进而到争取权益(争权)?
我个人的看法是一般我们只知道自己有权益,但却不知道法律是如何看待自己所主张的权益。既然不知道法律是如何看待你所主张的权益,那自然就不太可能知道如何保护到自己的权益,既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那就更说不上如何在法律前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这周刚好有个案例,我觉得验证了知权、护权和争权的重要性。虽然知权后,到护权,再到争权,多半会让人在等待期间感到无助,但我个人的看法是,从知权,到护权,再到争权, 等待有时并不是件坏事。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有短暂的伴侣关系。甲先生有点资产,虽然谈不上千万身价,但依靠已经有的资产他可以过得不错。乙女士的资产从案例上看来,说得上是小 康。由于甲乙两人都希望能有个伴侣,认识后,两人谈得不错。除此之外,两人不但一起出游,还看了许多生意,考虑共同创业,并且开了个共同帐户。两人在交往 过程中,在第三国办理了意图结婚的通知。这个通知,等同于双方的确谈到了婚嫁的阶段,只是还没有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罢了。虽然两人还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 续,但是乙女士安排了和甲先生在她的住所拍了些两人不同装扮的照片。两人除了一同看生意,开了共同账户和出游外,甲先生还购买了一部车给乙女士,一件首饰 并给了乙女士为数不少的现金协助她清偿房贷。
但是甲先生在买车、买首饰和现金转账后,乙女士同意如果双方关系没有能够进展到婚姻伴侣关系的话,所有已经购买的物品或现金都会归还给甲先生。
甲 乙两人最后没有结成连理,而甲先生自然希望乙女士依约将所有物品返还。由于乙女士主张物品和现金属于赠与,所以不需返还。最后两人就只有对薄公堂了。对薄 公堂时,甲先生引用了家事行动法(Domestic Actions Act 1975)(下称本法)。本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双方终止结婚协议,法官可以依据同条第三款尽可能地将双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协议结婚前一样。法 官在听证会后,没有采信乙女士的证词,命令乙女士用现金加上利息将与物品等同的购买金额退还给甲先生。而判决甲先生胜诉的理由是:1)甲先生购买物品和转 现金给乙女士时,双方的确是有意图要共结连理(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2)法官完全不采纳乙女士物品和现金是赠与的解释;3)就算是赠与,依据本法乙女士也必须返还。
这个案例看似很平常,可是大家可曾考虑到如果甲先生没有咨询律师,他是否知道在本法下他的权益为何?如果他不知道自己在本法下的基本权益,他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他如何能够再进一步地争取更多的权益?
甲 先生的知权,让他知道本法是如何保障他的权益和他的基本权益是什么。甲先生的护权,让他的权益从法官判处乙女士归还甲先生等同的金额得到保障。甲先生的争 权,让他从法官判处乙女士还必须从物品购买日起支付利息中得到了更多的权益。在此,提醒大家知权、护权和争权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