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过去的专栏里多次提到过伴侣关系结束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分割时的比例 原则是一人一半。这部分我想大家已经可以接受是个公平处理的原则了。不过,分割时一人一半只是个原则。既然只是个原则,有些个案的事实根据是有可能让较为 弱势的一方依据关系财产法(“本法”)的第15条申请不对等的分割方式,例如以70% – 30% 的比例分割。至于实际的分割比例就要看法官如何判定了,因为每个有纠纷的案子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必须依个案而议。过往的判例只能是个参考而已。
不 对等分割的门槛高吗?还是那句话,依据个案来定。本法第15条大致上是这么说的:伴侣一方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伴侣关系结束后可能会比另一方高出许多 (likely to be significant higher than the other);而这个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是因为伴侣在同居期间双方因责任分担(because of the effects of division of functions while the parties were living together)所造成的。简单的说就是:双方的伴侣关系结束后,其中的一方(例如:男方)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和另一方(例如:女方)相比时会高出许 多,而男方的收入或生活水平会比女方高出许多是因为在伴侣关系期间,伴侣之间因责任分担所造成的。
说到这,大家可能疑问多过理解。我们不妨看看下面的案例来理解本法第15条的意义。
甲 先生和乙太太伴侣关系近20年了,也有孩子。甲先生和乙太太关系开始时,甲先生还是个实习医生,没有个人财产;乙太太是个非专业的护士,自己有栋房产。甲 乙两人的伴侣关系开始后,乙太太有了身孕,甲乙两人商议后决定乙太太放弃她的工作和继续深造成为更专业的护士机会,然后在家相夫教子。除此之外,乙太太还 将她的个人房产卖了后,把所得做为支付甲乙两人的家居房部分款项。
在这近20年的伴侣关系期间,甲先 生有许多的机会深造和接受专业训练,而乙太太都无怨无悔地做好她做为另一半应该做的事。不但如此,乙太太在甲先生的恳求下原谅了他在第三国深造和培训时的 两次外遇。乙太太的协助当然包含了随着甲先生到第三国实习和深造,虽然过程辛苦,但还是熬过来了。甲先生回到原居地后成为了非常专业的医师,而且开了家专 业的医疗诊所。此时甲先生和乙太太两人的共同收入是不错的,而且生活水平也是高于一般家庭的。
甲乙两人伴侣关系结束后,乙太太向法院申请,希望法官能够依据本法第15条,做出共同财产不对等的分割。
甲 先生辩护说双方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不是因为甲乙两人责任分担的因素造成的。这点的辩护,法官很快就否定了!法官说乙太太不需要证明什么,因为这是法官依 据事实根据做出的判定。法官要做的是在审理后,能够满足甲先生和乙太太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是因为两人在关系期间因为责任分担所造成的这一事实。
法官认为乙太太的年纪已经不太可能取得专业护士资格,双方的伴侣关系时间算得上是很长,而且分居后孩子还是由她在照顾。基于甲先生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分居后的确和乙太太有差距,法官决定甲乙两人的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是乙太太取得70%,剩余的30%归甲先生。
至于外遇这事,法官说外遇和伴侣关系责任分担无关,因此不纳入本法第15条的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