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年代讲的是专业,你的领域越专业,你的薪酬自然就越高。在过去,很多专业领域和职位都是男性专属的,但是现在常会见到专业的女性不但能在商场上展露锋芒,有的还能在政界领导不同的男性。新西兰不就出现过几位女性的部长和总理吗?
如 果你是位女性,结了婚,而且有了孩子,但是由于你有自己的专业领域,而且还是该领域里的佼佼者,那几乎就可以断定你肯定很会赚钱,也许比你的伴侣更有生财 的能力,而且也累积了不少的财富。但问题是,如果哪天必须面对共同财产分割时,你的反应会是怎样?你会不会觉得另一半并没有付出什么,所以共同财产不应该 公平地分割(equal division)?
关系财产法(本法)第13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有非 常特殊的情况(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导致公平分割共同财产会与司法公正相抵触时(repugnant to justice),法院可以依据双方对伴侣关系的贡献来分配。“非常特殊”自然必须是非常特殊,而不是一般伴侣关系期间通常会发生的情况。也因此,每个案 子都必须依据个案来处理。
案例:甲先生和乙女士已经有了20多年的伴侣关系,并有孩子。两人最大的差别是乙女士是位事业有成的女士,而甲先生只能说是什么都可以做的散工。20多年来,甲先生靠劳力所得到的收入大约也只有5万2千元左右,乙女士则有170多万的收入。
双 方在关系期间都有其它的收入。例如:乙女士的其它收入大约是17万(信托基金受益人);而甲先生其它的收入大约是75万(信托基金受益人)。这一加起来, 甲先生就有大约80万的收入,而乙女士则有接近200万的收入了。两人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家居房(约130万);乙女士的银行账户里有约36万的现金,甲 先生的银行账户里有约14万的现金。当然,双方也有些许共同的债务,不过金额不超过20万。从账面上看,乙女士对伴侣关系还真贡献了不少!也因此,乙女士 向法院主张两人的共同财产不应该依据公平分割(equal division)的原则处理,而是应该依据本法第13条处理。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甲先生依据公平分割原则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那这个分法是与司法公正有抵 触的。
乙女士主张甲先生应少分的理由是:1)甲先生在没征得乙女士的同意下将家居房抵押贷款;2) 甲先生因为赌博,耗掉了7000多元的共同财产;3)购买的家居房多半都是乙女士出的钱;4)乙女士的收入所得比较高。基于上述理由,法官可以认定两人的 伴侣关系有特殊的状况,所以甲先生应该少分些。但一审后乙女士败诉,她不服,上诉到高院。
上诉法院法 官经考虑后驳回了乙女士所主张的理由。法官说:1)甲先生虽然在乙女士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家居房抵押贷款,但是貸到的钱都花在家用上了,并非自己私用。而 赌博所花掉的7000多元和购买些个人喜好的物品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不是甲先生个人的债务。2)早期购买家居房的款项双方都有贡献,虽然数额上有差距, 但是这种差距在经过20多年的伴侣关系后已经不重要了。3)双方的收入所得是有差距,但对伴侣关系的贡献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且差距已经持续了20多年。因 此所有理由合并考虑后并非是特殊情况,而是许多伴侣关系中都存在的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除非有真正特殊的情况,法官是不会轻易地引用本法第13条,进而舍弃本法公平分割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