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挡不住的事,管不了的事,毛主席用“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八个字就说完了!当年是 什么时空背景让毛主席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不知道,但是大家在这个年代使用同样的八个字在男女关系的事上却是屡见不鲜。为什么?不就是因为男女关系 的事到那时谁都挡不住,谁说也没用吗?
如果把男女间的关系形容为翻脸如翻书一样我个人觉得并不过分。我也承认我说这话是没有依据的,纯属我自己从周遭朋友的经验,自己看到的,听到的,和律师实务经验所得到的。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而且有一竿子打翻一条船的意思,那还请你海涵,因为我没有一语概括的意思。
既 然“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开开心心的也是件好事。既然是好事,那双方可能会做的事就是在两人还没有实际的“关系”前,开始考虑(in contemplation)到取得或获得(acquired)那些财产(property)做为“将来共同生活”所用(common use or common benefit)。其实,为了两人的生活,这的确是件好事。不是吗?
问题是,如果两人 日后翻脸了,那这笔帐怎么算?如果是女方买的,女方可以主张关系确认前所取得和获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吗?说真的,女方的主张够呛!我 只能用“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七个字形容了。依据关系财产法第8(d)规定,关系前取得或获得的财产的目的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所用时就属于共同财产 。
案例:甲先生的女友乙小姐在认识的初期只是朋友,没有谈论婚嫁,更没有拜访女方父母的事。这中间,乙小姐又认识了丙先生,两人经常的走动了好一阵子,但到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了。
乙 小姐和丙先生的关系结束後,甲先生渐渐的又回到了乙小姐的生活圈里。一段时间後,双方的感情也逐渐的深厚,扎实了许多。虽然此时的甲先生和乙小姐并没有住 在一起,但是甲先生想和乙小姐共同组织一个家庭的意念是有的。也因为如此,甲先生常会带着乙小姐到处看房子。除了谈论嫁娶,双方还谈论到买房和养条狗等等 未来的事。不但如此,甲先生还曾经到乙小姐求亲,希望她们家的人同意两人的婚事。双方的朋友也多半知道甲先生和乙小姐俩的事,而甲先生也提到过他买了房 後,这房就是他倆未来的家。
甲先生在和乙小姐的关系破裂後,分割财产时,他主张和乙小姐关系前所取得或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关系财产法里的共同财产。甲先生又说,他在关系前就买了房,而且是在买房的四年後才和乙小姐正式有了婚姻关系,因此房子不是婚姻共同财产。
法官驳回甲先生的论述!法官说双方的关系虽然是在买房後的第四年才确定,但是买房时甲先生的意图是买来给双方共同使用的,因此按照本法第8(d)规定房子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案例的重点只有一个:如果在关系尚未确定前,你需要置产时,你就别为了赢取芳心,炫耀自己的能力,到最後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