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你精神不受折磨吗?我的看法是:法律保护。那么怎样才算是“精神折磨”(psychological abuse)?这个定义几句话是说不清楚的,除此之外,也要看看是民事类还是刑事类的精神折磨。这周有个家事类的案例我觉得值得拿出来和大家说说。
如 果大家还记得,我在专栏里至少和大家分享过三个关于“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的案例。我提到过拿到保护令不难,我也提到过保护令下的“被保护人”(protected person(s)),是占有优势的。因为被保护人是法律指名道姓说要保护的。所以,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如果你的伙伴、先生或者太太申请了临时保护令,我 强烈建议你一定要找律师处理这件事,免得日后不小心违反保护令里的条款,而必须面对刑事起诉。
这周的案例是关于法律如何看待被保护人指控另一方对其有精神折磨的指控。这一案例也彰显出法律跟得上时代的脚步,尤其是现在我们常用到的社交网络工具。例如脸书(Facebook)或是微博,人们常常以此作为和朋友保持联系或是亲友间互相了解最近生活状况等的工具。
案 例:甲先生被警方指控在自己的脸书里使用了一些针对被保护人的文字,也因为这些文字,甲先生的“行为”(behaviour)已经构成了对被保护人精神的 折磨。甲先生不服指控,打了场辩护庭。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甲先生的行为有对被保护人造成精神折磨,因为使用的文字言词激烈,而且是没有必要说的。除 此之外,甲先生知道他有“朋友”会看到他的文字。虽然甲先生并没有预料到被保护人会被告知甲先生脸书的内容,但使用社交网络的风险就是一传十,十传百的效 应。
甲先生不服地院的判决,上诉到了上级法院。但是上级法官维持原判。
上 诉法官考虑的是,保护令的条款是否适用甲先生的事实状况?也就是说,“法律”是否应该保护被保护人不受到精神折磨;甲先生是否能以“被保护人不是他脸书的 朋友”和“并不确定被保护人会看到甲先生的脸书内容”作为其辩护的理由?结果是上级法官否决了这样的辩护论述。因为上级法院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将直接联系 或间接联系划分得这么清楚,尤其是甲先生脸书里的朋友,有些是认识被保护人的。
从这个上诉的案例中可 以看出,甲先生败诉的主因是他使用了社交网络发表他对被保护人的言论,而这个社交网络又有他们“共同”的朋友。因此,即便甲先生发表言论的初衷是认为他的 言论并不会传到被保护人的耳朵里,进而有意让他的行为对被保护人造成精神折磨,但是在法律看来,甲先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护令里不得有造成被保护人精神折 磨的行为。
这个案例清楚地说明了法律可以保护你不受精神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