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孩子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年头离婚和分居很多,的确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虽然“劝和不劝离”是中国人的习惯,但其实这年头听到较多的可能已经是“不合就离(分)吧”的说法。

如 果只是两口子,离也好、分也行,只要没有孩子的问题,实际操作起来真的不难。如果两口子有孩子怎么办?孩子是没法分成两半的。不过理性的父母都会考虑到孩 子,一般都能达成子女养育协议。双方如果能够达成协议,而且是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的原则,法院在核定子女养育令(parenting order)申请时也会尊重两口子的意见。

但如果两口子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新关系有意见,而且还是“放不下过去”时,难免就会有“利用”机会,制造假象,希望能够让自己有机会夺回子女养育权利,进而让另一方再回到身边的事情发生。

这周的专栏就跟大家说说有位父亲的伎俩被看穿的案例。

甲君和乙君分手后,双方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分配是,乙君作为母亲,有每日照顾孩子起居的权利;甲君作为父亲,只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有照顾孩子起居的机会。乙君作为母亲也拿到了法院核定她有每日照顾孩子起居的权利。这样的分工运作得很好。

但 是,当甲君得知乙君有了新关系后,态度就发生了许多的转变,尤其是针对乙君的那位新伴侣!某日,甲君见到孩子手上有淤青的伤,在询问孩子后,他“认为”孩 子的淤青伤是乙君的新伴侣打出来的。甲君也借此理由依据维护儿童法(Care of Children Act)第60条申请到了临时的子女养育令(interim parenting order)。这条法令准许孩子的父母如果发现孩子在另一方的照顾下有遭受到暴力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孩子的养育权(也就是能够照顾孩子每日的生活起居 的权利)。这条法令好用是因为只要有“初步”的证据(例如:淤青部位的照片、孩子自己的口供和申请方陈述所知道的事实等),法院原则上是一定会担忧孩子的 安全, 然后先暂时地将孩子交由没有暴力行为的一方照顾生活起居。

可是这件案子在正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 的疑点。这些疑点包括了乙君的新伴侣是位资深警察,事发时除了乙君外还有其他孩子在场,他们都作证乙君的新伴侣对孩子没有任何的暴力倾向,最重要的证据 是,孩子自己曾经告诉他的兄弟,他的淤青伤来自于玩滑板时受的伤。除此之外,法官在审理时考虑到甲君作为申请方,他有“举证”的责任。而且越严厉的指控, 提出的证据就必须更有说服力。

法官最后的判决是孩子的淤青是自己玩滑板时造成的,而且言明甲君是“借此机会有策略性地”拿到了暂时的养育令。而甲君会这么做是因为他到此时还无法接受他和乙君的关系已经结束这一事实!

这个案例验证了如果有人想利用法律和孩子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非为了孩子着想,法官是会明察秋毫的,所以甲君的伎俩最后并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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