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小心”驾驶?

会开车的人很多,但马路上的驾驶人,其操作机动车的熟练和技巧程度却是参差不齐。也正因为如此,发生车子碰撞事件在所难免。这 类的事故警方在调查后,有时会依据证据,向驾驶人提起“不小心”驾驶机动车的公诉。对广大的华人驾驶人来说,什么是“不小心”驾驶?它的标准是什么?是不 是一有碰撞就是“不小心”驾驶呢?

当你在路上驾车发生碰撞时, 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Land Transport Act 1998),警方通常可以向驾驶人提起以下三种之一的公诉:第一,“不小心”驾驶(careless driving)。所谓“不小心”驾驶,顾名思义就是由于一时的疏忽而造成的车祸事件,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第37 条第2 款规定,处罚是最高不超过3,000 新元的罚款和可能被停牌。第二,“不顾后果”的驾驶(reckless driving)。“不顾后果”的驾驶,简单的说就是驾驶人明知有危险性却还是冒着危险去操纵机动车所造成的事故。依据1998 陆路运输法第35 条第2 款的规定,处罚是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或最高3 个月的监禁和停牌至少6 个月。第三,“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这显然是指驾驶人操纵机动车的方式和速度等等都让人感到危险。其处罚和“不顾后果”驾驶一样。本周专栏我们关注的主题是“不小心”驾 驶,有关其它两类驾驶的指控,我会在以后的专栏中一一解释。

这里我首先要提醒驾驶人一个简单的概念:车祸的严重性并不等同于驾驶人一定是 “不小心”驾驶,或者是“不顾后果”驾驶,亦或是“危险”驾驶。肇事程度的严重性不是向驾驶人提起诉讼的唯一考量,还要根据驾驶人在操作机动车时,有没有 小心和注意道路安全并遵守相关规则、当时路面的整体状态和其它因素而定。

例如,小李因工作的关系经常上夜班,也会因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而喝 点酒。小李很清楚不可以酒醉驾驶,所以总是非常小心地控制酒量,并遵守酒后需要休息多久才能上路的自我规范。有一天晚上,小李和平常一样喝了点酒,下夜班 后,他在公司小歇了会,就开着车准备一如既往地从Grafton Road 上高速公路回家休息。但是当天晚上该高速公路上有施工单位在做道路维修,所以在高速公路的路口某处立了个“禁止进入”的标示。

但是当晚小李 在高速公路路口前“没有注意到”禁止进入的指示牌,就开入了高速公路。一路上施工的工人感到讶异,也感到不安全,因而通知了前方的工作人员务必要将小李的 车拦下,同时也报警了。小李的车停下了,警方此时也赶到了现场。在现场闻到酒味,先对小李做了酒精测试,但是小李并没有超标,此时警察就问小李为什么驾车 进入不可进入的道路。小李回答说,“没有见到”任何标有“禁止进入”的指示牌。警方不采纳小李的解释,对小李提起了“不小心”驾驶的指控,而小李不服指控 就到法院打这场官司。

最后,法院没有采信小李的解释,主要是法官依据当时现场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现场什么地方以及相隔几公尺置放着指示牌 或者是施工警告牌的记录,以及置放的方法完全都是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因而认定小李应是一时疏忽“不小心”在驾驶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禁止进入”的指示牌, 因此判定小李败诉。

事实上,“不小心”驾驶的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驾驶人是不是“不小心”则取决于其操作机动车时有没有遵守和注意周遭驾驶环境的相关规定,建议读者在开车时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方能够避免“不小心”驾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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