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成了共同财产!
上周我谈了父母体罚成年子女是否触法的问题后,这周我把话题再转回到伴侣关系财产上。由于“财产”关系到每个人,而且有了实质性的关系后,在分居时,往往会有财产上的争议,因此我决定还是把话题拉回到关系财产的问题上。
上周我谈了父母体罚成年子女是否触法的问题后,这周我把话题再转回到伴侣关系财产上。由于“财产”关系到每个人,而且有了实质性的关系后,在分居时,往往会有财产上的争议,因此我决定还是把话题拉回到关系财产的问题上。
你有“孩子”吗?我这里说的“孩子”是父母眼中的“孩子”。如果你的“孩子”对你所说的 话还嘴、不礼貌或做些你无法接受的事情等,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会不会动手打孩子,借以阻止或预防 “孩子”再犯?但什么时候“孩子”(child)才不再是“孩子”呢?这是我这周邀请大家讨论的一个话题。注意哦,这次不是我说,而是在看了下面的案例 后,你的看法是什么?
你曾经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上过法庭吗?如果有,当法官的判决结果对你不利时,你心里是否想过那是因为法官对我有偏见,不然为何法官做出的判决对我如此不利?这类的想法我个人认为多数是由于官司败诉所造成的心理因素起作用,而并非真的觉得法官有偏见。事情过去了大概也就算了。
这是我连续第三周谈论与“伴侣”关系财产相关的主题了。由于关系财产出现问题时涵盖到的 层面很广,我自己都觉得有点欲罢不能的感觉,所以决定这周谈谈“事实上”(de facto)关系的认定。De facto 是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所使用的原文原字。也就是说,两人(性别不重要)虽然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结婚,但“事实上”已经一起生活,共同创 造未来。不过,本文我用“伴侣”(partner)二字取代本法所使用的“事实上”(de facto)三字。原因是“伴侣”这二字大家常听到,也易懂。除此之外,这周的内容和登记结婚了的朋友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双方在结婚后又分居了,但在 复合时是以伴侣关系形式生活。
这年头伴侣关系的开始和结束有时真的是快到让人咂舌、反应不过来。如果是短期的关系,分 手后各走各的路,在伴侣关系财产的分割上是没有太多争议的。短期的定义依据现行的关系财产法第2E条的规定是,不超过3年或是超过3年,但是法院考量所有 的因素后认为是短暂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即使关系超过3年,法院还是可以依据事实依据和关系间的时空环境认定是“短期”关系。
对于挡不住的事,管不了的事,毛主席用“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八个字就说完了!当年是 什么时空背景让毛主席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不知道,但是大家在这个年代使用同样的八个字在男女关系的事上却是屡见不鲜。为什么?不就是因为男女关系 的事到那时谁都挡不住,谁说也没用吗?
经常会见到媒体报道某处或是某人被抢了。听到这“抢”字,我想大家心里就不太是个滋味。事实也是,因为属于你的财产,只要你同意,赠与、捐出或有价卖出都是你开心愿意的,心里没有被强迫的感觉。
我们心中都有一把尺。这把尺的长度和宽度都不一样,但是我们都常会用这把尺来丈量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到的、听到的、经历到的和感受到的,我们都在用这把尺丈量着。
作为一位法庭诉讼律师,我自己也有一把尺,因为我和大家一样会看到、听到、经历到和感受到。尤其是诉讼程序完成后,听到法官或是陪审团宣布无罪判决的那一刹 那儿,我心中的尺度是兴奋的,但再兴奋,也只是兴奋,而委托人所展示出的不只有笑容,有时还有在眼圈里转动着的,但却被强忍下来的泪水。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是无法用“重要”二字就轻而易举地带过的。但就算无法形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你都可以感知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有了纠纷就必须找司法黄牛的话,那你肯定会觉得任何判决都是不公的,这个所谓民主的社会就会大乱了。
法律保护你精神不受折磨吗?我的看法是:法律保护。那么怎样才算是“精神折磨”(psychological abuse)?这个定义几句话是说不清楚的,除此之外,也要看看是民事类还是刑事类的精神折磨。这周有个家事类的案例我觉得值得拿出来和大家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