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几周和各位谈到的都是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有关的案例。如果你对本法还是一知半解的话,建议你至少需要知道本法的精神是将使用非法所得购置的资产约束后,再充公。其立法目的就是 让大家知道刑事犯罪最后是得不到利益的。而警方在执行本法赋予的权力时,第一步多半是先约束有理由相信已经被污染的资产;第二步再进行充公的申请。其实从 约束到充公,最重要的还是举证。过往的概念是谁提诉,谁举证。但是本法却把举证的责任转给了应诉人,这个转变,就有可能会让应诉人招架不住了。毕竟“光用 说的”是不够的,因为上了法庭就是要看证据,而不是无凭无据地说什么就能被法官采信的。
上周我谈到的个案是无辜的一方利用本法并结合其它相关的法令,如何说服法官命令警方必须在被污染的资产充公后返还无辜一方50%的权益。这周的案例没有所谓无辜的一方,只有被污染的资产,并且警方同时申请了“利润充公令”(profit forfeiture order)。但应诉人还是希望法官能够网开一面,不要把资产全数充公。而应诉人的理由是,如果充公,对她会造成严重的困难。
案 例:由于甲男和乙女使用两人的家居房种植大麻,警方查获后,申请了对他们家居房的约束令,并且在甲男认罪后向法院申请充公两人的家居房。由于警方同时指控 甲乙两人挣得了约37万的非法利润,因此除了申请充公甲乙的家居房外,警方这次还申请了“利润充公令”。这栋家居房是在乙女的名下,购房时的首期付款也是 乙女的合法资产。但是由于乙女知道甲男从事非法活动,而且有从甲男非法所得里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得到了甲男的非法所得,然后将非法所得支付房贷,因此警方 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家居房是被污染的资产。
在甲男和乙女的非法所得来源被斩断后,甲乙两人陷入了财务上 的困境,而且要充公的资产是甲乙两人的共同财产,也是家居房。他们除了开始领取微薄的救济金外,没有了房产,就必须申请公房居住!对于警方充公家居房的申 请案,乙女主张她的状况符合本法“严重困难”(undue hardship)的定义,因为她没有“参与甲男的非法活动”;家居房是她唯一的资产;即便有使用非法所得支付房贷,金额仅仅只有6万,但是合法的首付却 是15万;以及她还有孩子需要地方居住等等。借此理由,乙女希望能够说服法官在充公令颁布的同时,能对乙女的家居房网开一面。
关 于乙女依据本法提出救济的申请,法官判决乙女败诉,理由是:1)乙女是否被刑事起诉,同警方依据本法充公家居房的申请毫无关联;2)乙女知道甲男在从事非 法活动,而且还从甲男非法所得中获得了利益;3)乙女的首付虽然是合法所得,但是由于她收取了甲男的犯罪所得,并将犯罪所得拿去缴纳房贷,其名下的家居房 已经是被她自己的行为污染了,因此毫无疑问必须被充公;4)警方评估甲乙两人得到了37万的非法利润是保守的估计,而且甲乙两人无法有效地反驳这个数据是 不正确的;5)家居房扣除了贷款部分后,乙女仅仅只有约15万的首付金额剩余。扣除警方申请充公的利润 后(37万),尚有22万无法偿还给政府;6)即便考虑乙女首付为合法资金,但由于乙女的资产是共同财产,乙女也只能主张50%的利益(7.5万);7) 无法偿还给政府的差额14.5万(22万-7.5万),政府可以民事债务诉讼程序继续追讨。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得出两点:1)除了污染资产充公令外,警方还可以申请非法利润充公令;2)如果被充公的资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利润充公令的金额,政府可以民事债务诉讼方式继续追讨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