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隐私、隐私!什么是隐私?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会依据每个人的价值观而有所不同。如果我请你形容“隐私”是什么,你肯定也会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做出不同的描述。
既然隐私有这么多的模糊空间,那怎么“形容”隐私会合适些?我是这么形容的:隐私就像是个被放在盒子里的宝贝。意思是隐私这个宝贝是属于我的,在没有我的同意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知道我的宝贝是什么,也没有权利用任何方法试图从外面揭晓这个宝贝是什么。
既 然隐私是我放在盒子里的宝贝,假设甲君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打开了我的盒子,看到了我的宝贝,我的隐私被侵犯了吗?我们再进一步地假设:如果甲君看到了宝 贝,然后录制了下来,我的隐私被侵犯了吗?如果再更深入地假设(也是最模糊的问题):甲君看到了我的宝贝,也录制了下来,但是甲君把它放到他自己的盒子里 了,我的隐私被侵犯了吗?
案例:乙女和她的男友,丙君,住在丙君和甲君共 同拥有的房子里。有日丙君 想观看甲君储存在他电脑里的电影,在得到甲君的允许后丙君开始查看电脑里的档案,希望找到自己想看的电影。在搜寻的过程中,丙君无意中发现电脑里有个使用 乙女名字设立的录像档案。丙君好奇地打开后,发现录像的内容是乙女沐浴。虽然乙女沐浴的情景被录制了,但是甲君并没有将内容散播出去,而是储存在自己的电 脑里。丙君告知了乙女他所看到的录像后,两人决定报警,而且把内容交给了警方处理。
警 察调查后依据刑法第216G条刑事指控甲君使用录像设备在未经乙女同意下拍摄她的沐浴录像。依据刑法第216H条规定,违反第216G条时,法院可以判处 当事人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警方指控甲君后,甲君很快就认罪了。判刑时,甲君主动提供一千元给乙女作为造成她情感(精神)上损失(emotional harm)的赔偿。这一千元并不是所谓羞辱赔偿等,只是单纯的情感(精神)上的损失赔偿。
虽 然甲君得到了刑法的惩处,但是乙女认为她的隐私被甲君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所以她委任了律师针对甲君侵犯她隐私的行为在民事庭上另外提起诉讼,并且求偿损 失。乙女提诉的重点是她的隐私被严重地侵犯了,因此她有理由得到判决,并且向甲君求偿。甲君律师的辩护重点是甲君虽然有录制乙女沐浴的事实,但从没有把录 制的影像外泄(也没有可能外泄),因此乙女的隐私没有被侵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没有“公布”或者是“可能会”公布隐私,还是侵犯隐私的行为吗?
法院几经考虑后判决乙女胜诉。法院的重点是甲君有蓄意侵犯乙女隐蔽之处,而且甲君的侵犯行为违反了一般人对隐私合理的期待,以及甲君侵犯乙女沐浴隐私的行为对一般人而言是非常冒犯的。
从 这一判例来看,我上述的三个问题可以简单扼要地这么回答:沐浴时乙女已经把自己放入了个盒子内,因此乙女对自己沐浴时的隐私有合理不被侵犯的期待。当甲君 录制乙女沐浴时,甲君就已经侵犯了乙女的隐私(打开了乙女的盒子),虽然甲君没有公布录制的内容是什么(只有甲君看到盒子的内容物是什么),但是录制乙女 沐浴本身已经是很明确的侵权隐私的行为了(甲君的行为一般人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