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的专栏里,我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有关驾驶人被怀疑酒驾,在呼气测试酒精超标后,选 择抽血时,警方作为执法者,有法律的义务必须确保抽血的程序依照“一般医疗程序”(normal medical procedure)进行。“一般医疗程序”是依据道路交通法第2条的规定执行,但是第2条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一般医疗程序”,因此,如果被告对案子 有争议,那就必须由法官依据个案的事实依据审理。
这周又有个雷同的案例,再次和大家分享,希望能够通过这个专栏让大家尤其是心存侥幸者了解法院对“醉驾”案件审理的态度。
事 实依据:甲君在驾车途中被警方拦截检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超标,甲君于是选择了验血查验酒精含量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护士在为他抽血时,使用的是上个世 纪70年代的旧式装血试管(试管是合格的,也是由警方提供且从尚未拆封的包装袋里取出的)。抽血后,警方将试管转送到指定的机构化验。警方的化验机构一共 验了6次,并且依据其“内部规定”自行去除了可能的误差后,最后的化验数据还是证明甲君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标!甲君不服,决定自行付费由私人机构再验“一 次”!私人机构在仿效警方化验机构的做法去除了可能的误差后,得到的化验数据是甲君没有超标,而是刚好在法定范围内(每毫升的血液里不超过80毫克的酒精 含量)!
虽然甲君提供了合法范围内的化验数据,但警方依旧决定依据警方化验机构的结果起诉甲君醉酒驾驶。
辩护庭上,甲君辩护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警方使用旧式装血的试管不符合“一般医疗程序”;另一个是当检辩双方都提出不同的数据时,法官应该采用有利辩方的数据。
这 两个辩护的焦点都未被采纳。原因是:一)“使用”旧式装血的试管 不属于“一般医疗程序”的步骤,而是属于同法第74条的“保存”步骤。因此没有违反“一般医疗程序”的问题。二)道路交通法里没有准许检验机关可以自行去 除所谓的误差。因此,将非法去除的误差放回报告的数据后,甲君所有的数据(警方提供的或是私人提供的)都是超标的。
这个案件最有教育意义之处是,法院在甲君的判决结束时总结了最高法院对于类似案件说的这么一句话:醉酒驾驶人不能因为“技术”(technicalities)的问题而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