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在地产市场是很活跃的,一买一卖间就有不少利润进账,真的是让人羡慕。不过,羡慕归 羡慕,从务实的角度看事情时我想大家应该会认同我说地产买卖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陷阱,毕竟买家对标的物的资讯是有限的。如果有资讯,绝大多数的资讯也是来自 于卖家或是卖家的经纪。因此,买卖协议签署前双方有所交流是难免的。问题是有交流就难免有误导的可能,如果因为误导而签了买卖协议怎么办?
比 如说:买家会被误导是因为依赖了卖家关于“过去”或是“现在”和房产有关的事实根据签了约。 当然,由于事事难料,对未来的保证不能算是误导;个人的意见 看法也不能算是误导;个人表达的意图也不能算是误导。个人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成为误导的事实。如果真是如此,知情的一方没有及时提出任何的解释或纠正,那另 一方签了约后也许就构成误导了。
我们这周重点谈论,如果在签合同前卖方说的话是卖方自己的个人意见。 但是当合同签完后,买方发现情况完全不同时,买房能够依据合同救济法取消合同吗?如果卖方的个人意见是坦诚的(honest opinion),即便误导了买方,而且因此签了合同,也不能将合同取消。除非卖方说的话不是坦诚的,而且知道问题所在却特意诱导乙方签合同。
案 例一:甲是代表卖家的经纪,乙是买家。乙方想买投资房,但有点犹豫。原因是现金流不足的问题。但是甲劝说乙房子的价钱相当的便宜,现金流方面非常容易解 决。甲还说房子在非常好的地理位置,和非常好找房客,因此房子的现金流是不需要担心的。由于甲的劝说,乙签约买了房子。但是后来发现事实和甲所说的完全不 同。乙方提诉取消合同,但是法官没有同意,其中的原因是甲只是给了乙他个人忠实的意见,并不是用“事实”去误导乙方。
案 例二:甲是旅馆卖家,乙是买家。 由于甲说旅馆长期租给了一位很好的房客,因此收入稳定。但是在乙签了合约,并交了订金后才发现旅馆的帐目有很大的问题, 房客欠款情况严重,有吹帐问题。乙据此提出解约并要求甲退还定金。在庭审后法官宣布乙方可以取消合同,因为甲虽然给的是个人的看法,但是由于甲是原房东, 知道更多房子的状况所以他给乙的意见是建立在甲已经知道的事实上!在这个情况下,乙是被甲不实的资讯诱导后才签下合同。
从以上两个例案可以看出,不管甲是经纪还是原房东,如果甲说得话导致买家做了买房的决定。之后当有纠纷时,在法庭上甲说的话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误导 ”了乙,据此取消合同。
建议大家在签署买卖合同前自己也谨慎些,或在签合同前多对标的物做些调查工作,至少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停、看、听,确保买卖是件愉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