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购房产停、看、听(七) ——如果买家或卖家是信托基金怎么办

在新西兰乃至整个英联邦国家,法律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当地法律条款,另一部分是判例法(它案判决得出的原则)。两部分相互弥补,但如果两部分有分歧,以法律条款为优先。

在合同判例法中,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合同都有约束签订合同双方的效力。如果合同协议,签字后有争执,法官考虑的不完全只是合同上使用的文字,还需要考虑双方在签合同时“共同的意向”,以便协助合同内容的解释,最后做出判决。

房产买卖却是个例外!也许是因为房产交易的款项较大和买卖双方间错综复杂的权益,过去和现在的土地法规定只要和处理(disposition)房产有关的交易,协商的结果必须是书面的,再由双方签字后生效。简单的说就是口头协议是没有效力的,因为法律条款优先。

那如果房产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共同拥有的财产,没有签字的产权人直接或间接交给他人代理并签字,否则法律通常要求所有产权人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卖合同方可在法律上生效。

但是如果买家或者卖家是信托基金管理人(trustee),而且基金管理人是两人以上,法律通常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必须签字,买卖房产合同才有效力。因为信托法律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找代理人代理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除非“信托契约”trust deed上注明受托人可以请他人代理执行权力)。即便允许,我也不建议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签字,因为如有差错,基金管理人还是有责任的!

案 例:房产卖家是信托基金的管理人。这个信托是由两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中的一位基金管理人(甲)通过地产经纪卖房子,并成功地和买家签了房产买卖合同。 基金管理人(乙)同意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但是觉得合同不够正规,所以要求房产经纪人重新准备一份正规买卖合同后再签字。可是在这期间有第三者出更高的 价钱希望购买基金的房产,基金管理人(乙)反悔,认为第一个合同还没有签字,于是基金管理人(甲和乙两人)一同和出更高价钱的第三者签了有效的房产买卖合 同。 原买家觉得自己的房产买卖合同已经有了“双方”的签字就应该生效,因此透过法律程序阻止卖家把房产的产权移转给第三人。协商不成后,这事自然必须由法院决 定了!

法官的判决是卖方胜诉,理由是:1)虽然基金管理人(甲和乙两人)都有意要签署第一份合同,但 是土地法的规定是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产权人全部签字后才有法律效应。2)基金管理人(乙)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基金管理人(甲)代理签字的权力。3)原买 家在签字前就知道卖家是由基金管理人(甲和乙两人)代表,而且知道买卖合同需要基金管理人(甲和乙)签字后才有效力,所以应该间接地知道在基金管理人 (乙)签字之前买卖合同是不会生效的。

建议买家在购房时注意房产的卖家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如果是的话,房产买卖合同必须有所有基金管理人的签字后才有约束效力,才能避免对方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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