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设立了个平台让大家也能有机会站在法官的角度检验事实 根据,然后由你来判断事实根据是否能够符合财产关系法认定的伴侣关系。也许是一个新的方式,参与和提出看法的读者虽不多,但从参与读者的回应来看,我发觉 读者的看法确实有其不同之处。比如说,有位女性读者说上周案例的乙在甲有重病时才公布她和甲的关系,其目的是分割甲的资产,简单的说就是“预谋”;而男性 读者则说人是会变的,当时乙选择照顾甲可能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分割甲的资产,而只是不希望甲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没有人和他一起。不管你的看法是怎样,读者的 回应都让我觉得要认定伴侣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法律条文只是个开始,并不是结束。
有了上周的经验,我觉得同样的模式这周可以继续,因为读者的回应给了我很多的感受,尤其是体会到看案子越客观,越能看到问题的重点所在。
这周案例争议的焦点和上周相似,不过注重在伴侣双方为共同生活所付出的程度(the degree of mutual commitment to a shared life)上。伴侣关系期间共同耕耘的果实共同分享的原则我就不再重复了。
上 周案例法官认定乙胜诉的重点是:1)虽然甲乙的关系长达近10年,但是前5年甲和丙是有婚姻关系的;2)甲虽然和乙在一起,但是继续脚踏两条船;3) 甲乙的财务是独立的;4)甲没有在乙的居住所过夜过;5)甲没有和乙的家人有任何的往来;6)乙在甲患重病后才公布两人的关系。因此,法官认为甲和乙的伴 侣关系属于少于三年的短期伴侣关系。
这周的案例:1)甲先生和乙女士经友 人介绍在2005年7月认识,当时乙有两个孩子;2)甲乙在2011年4月分手;3)这期间甲乙有三次从4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分手后又复合的历史;4)三 次分手期间,甲乙依旧保持联系,而且有亲密关系;5)乙和前伴侣分手后,甲希望能和乙有长期和稳定的关系。但是乙此时注重的是如何确保她和她孩子的未 来;6)乙和前伴侣关系结束后,乙协商得到了一套家居房;7)甲曾经说过不会主张他可以分割乙的家居房;8)甲和乙有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和家具;9)乙曾经 用她的家居房作为抵押品申请约1万2的贷款给甲买车;10)甲每月支付的费用不够两人的开销;11)乙有领取单亲家庭补贴;12)乙在和甲关系开始的初期 曾和甲讨论过她对甲对两人关系付出程度的看法;13)乙提出她需要一个稳定的家;14)乙提出甲应该和她的孩子建立关系;15)乙提出甲应该参与她的家庭 和接受她的朋友;16)乙没有把甲登记为孩子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17)甲乙有订婚,但是乙依旧对甲在两人的关系中付出的程度保持疑虑,最后导致暂缓结 婚;18)乙曾和她的前伴侣复合约三个月,但是甲不知道;19)乙有用甲的提款卡支付日常生活费用,但是社交时的费用甲坚持各付一半;20)甲乙的财务是 分开的。
读者你会怎么判断甲乙两人近六年的关系?法官的判决结果是甲胜 诉,但是两人的关系属于短期的伴侣关系。由于版面的关系,我只能告诉大家法官认为两人的伴侣关系只有约两年九个月,因此甲无法主张分割乙的资产。法官的理 由是:1)乙自始自终对甲对两人伴侣关系付出的程度有疑虑;2)甲一直不愿与乙的家人、孩子和朋友有接触;3)甲对乙有付出,但是乙对甲并没有以相对应的 方式付出。法官这样的结论,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