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2月警方开始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 [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起,到去年的4月底,警方已经依据本法约束了价值接近1亿5千万新币的各种各样的资产。这一数据是新西兰先驱报去年4月底刊登 出来的消息。而现在又快一年过去了,我从实务经验中感觉得出目前被约束的资产应该已经大大地超过去年的数据了。我无意影射大家所得为非法,但是本法适用范 围很广,光从数据上来看,我建议大家需要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是什么,这样才能在万一需要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最后才能争取基本的权益。知权、护权、争 权是个过程,也是基本的步骤。
上周讨论的是关于“资产充公令”(asset forfeiture order)的案例。这周我想暂不继续这一话题,而是回过头来看看“约束令”(retraining order)的案例。原因是许多人对约束令的执行还是有些不明之处,尤其是资产被约束后必须使用资产该怎么办?约束令申请核准后,被约束的资产就在“政府 管理人”(official assignee)的控制下了。当然,被约束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因为约束令而改变。真正改变的是被约束后的资产无法在没有法院的命令下,做出任何形式的处 理。
关于本法的使用,我再次提醒大家,只要警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可能被约束人的资产和非法所得有 关系时,就可以在无预警的情况下,单方面地向法院申请“约束令”。然后在约束期间,看看被约束人如何回应被约束的资产为“被污染资产”(tainted property)的指控,同时继续收集更多的证据,最后向法院申请把被约束住的资产充公。从约束到庭审资产是否应该被充公会是一段漫长的路,但如果约束 期间需要动用被约束的资产怎么办?此时被约束人可以考虑依据本法第28条向法院申请修改原先颁布约束令的条款。例如,部分资产可以被使用。虽然本法准许法 官修改约束令的条款,但是实务累积到的经验告诉我,请求法官让被约束人使用被约束现金的机率较低;但是准许被约束人使用不动产的机率高些。
案 例:警方“有理由相信”甲夫妇两人涉及洗钱的不法行为,因此在无预警的情况下成功地向法院申请到了临时约束令。这个命令把甲夫妇大约60公顷的土地(连同 土地上的房子)和生财器具(如挖土机和可移动的锯木厂)一起给约束住了。甲夫妇两人的资产被约束后,政府管理人准许两人继续住在土地上的房子内,但是生财 器具却被运到其它地方存放了。甲夫妇两人当时正在逐步地处理土地上的树,由于是无预警的约束令,没有了生财器具,他们就无法继续处理土地上的树和已经被砍 倒的树。此时甲夫妇两人回到法院申请放宽约束令,让他们能够拿回生财器具。
法官在考虑甲夫妇两人的申 请案后,并没有让甲夫妇两人取回生财器具,而是依据本法第28条的权限取了个中间点。这个中间点是:1)准许甲夫妇两人使用被控制的生财器具做维护和保养 土地用途,而不是其它用途;2)政府管理人依旧持有约束令的控制权;3)甲夫妇两人必须负责保养和维护生财器具;4)生财器具必须有相等值的保险。
从这个案例和我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得出的经验是:1)申请放宽约束令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而不是笼统的;2)放宽约束不动产的可能性高过于准许使用被约束住的现金;3)就算法官同意放宽约束令,申请人会担负保护被约束资产不被损毁的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