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过年了,我一直在考虑是写些严肃些的话题(钱的事),还是轻松些的(茶余饭后八卦的事)。后来还是决定轻松些的,这样大家吃了年夜饭后还可以八卦八卦,然后给龙年画上个句点。
你 在华人社区里见过华人裸体跑步(下称裸跑)吗?如果没见过,你能想象你的第一反应会是怎样?你会先大声地尖叫然后躲起来,还是觉得裸跑有伤风化,立即报 警?或许你会觉得无所谓,继续做你的事,因为那是裸跑者的选择,所以你尊重裸跑者如何表达自己的自由?不管你的反应会怎样,不妨了解一下新西兰的法院是如 何看待下面这个案例的。
2011年8月23日上午8点半左右,自然爱好者Pointon先生在 Tauranga一处有许多树丛的公园里跑步,除了脚上的一双跑步鞋,他全身一丝不挂(大家可以想想当时的场景会是什么)。在裸跑的过程 中,Pointon先生遇到了一位遛狗的女士。这位女士见到Pointon先生后,立即回到了她的车内。做什么?报警!这位女士后来在法庭的听证会上说, 在警察还没有逮捕Pointon先生前,她一直不敢回到公园里。虽然是“不敢回到公园里”,但是这位女士也承认,她没有因为见到Pointon先生裸跑而 感觉到她的人身安全受到任何的威胁。她报警只是觉得Pointon先生的裸跑行为是不雅观的(危害社会良好风俗?!)。由于有民众报案,警察受理案件后将 裸跑的Pointon先生逮捕,然后依据Summary Offences Act 1981( 简易程序治罪法)第4(1)(a)条Offensive Behaviour(行为无法接受)起诉了他。这个法条的罚则是最高不超过1千纽币的罚款。
地方法 院的社区法官在第一审时判了Pointon先生有罪;Pointon先生不服上诉后,地方法院法官在第二审时虽然理由和社区法官有所不同,但是结论还是认 为Pointon先生有罪。Pointon先生后来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的法官大逆转地认为Pointon先生的裸跑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令,准许上诉 后,撤消了地院对他有罪判决的案底记录。
为什么高院的判决会大逆转了呢?在长达20页的判决书里,我觉得最重要的原因是高院的法官强调了几点值得来自亚裔社区的我们学习:一、民主的社会就是相互尊重和容忍彼此间不同的观点;二、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刑法的介入。
依 法而论,Pointon先生裸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受新西兰人权法第14条保障的。保障什么?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而表达的自由是不是越界了,需要有刑法的介入,以Pointon先生的案例来看,衡量的标准就是以客观的方式,将Pointon 先生裸跑的自由和其他人是否可以容忍其在公园的树丛里裸跑的行为做一个衡量。我个人的浅见是,Pointon先生裸跑的地点是特意选择在有树丛的公园里, 而不是在皇后街上大喇喇地用自己一丝不挂的身体来展现人权法保障的表达自由。如果Pointon先生已经考虑到他人可能的感受时,为什么我们不能容忍他表 达自己的方式?
读者朋友们,如果你是法官,在保障表达自由和社会观感间,你衡量的标准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