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意图非礼员警?

在过去的专栏中我曾经提到一个非礼12 岁以下孩童的案例,如果被判有罪,根据新西兰刑法第132 条第3 款的规定,被告将面临最高刑期不超过10 年的监禁。这周要和大家分享的也是一起非礼案件,但违反的是新西兰刑法第135 条非礼罪(indecent assault),最高刑期是不超过7 年的监禁。两个条例最大的差别是,前者的刑罚较高,原因是受害者为12 岁以下的孩童,后者则多数为成年人。

本 周我代表一位来自中东的委托人准备打场非礼员警的辩护官司,但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委托人在庭上突然改变主意,决定认罪了事。虽然认罪了,可是其案例我觉得 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引以为戒,并知道如何处理,也借此机会让大家了解新西兰的法律是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

首 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没有明确地规定什么是“非礼”(indecent)。比如无意间碰触到他人的臀部,碰触到女性的胸部,碰触到个人的私处,或有意碰 触年轻女孩的手、与女性亲吻等,是不是属于一种非礼,是不礼貌的、不适当的、下流的还是猥褻的,都由陪审团或法官依据事实根据来断定。在辩护这种类型的案 件时,碰触的部位虽然重要,但当事人碰触时的意图更重要。被告往往是碰触到一般大众会认为是非礼的部位,而碰触时的原因常常会成为辩护的焦点。为叙事方 便,我暂且把这位涉案的中东人称为阿里。阿里有天与友人在外欢乐了一晚,喝了点酒,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非常饿,阿里于是请开车的友人在加油站的便利 店停下,想买点东西吃。阿里冲进了店里,拿了个热饼就开始吃。就在要付费时他才惊觉到钱包放在了车内。阿里告诉服务员,他需要回车里去取钱,但因为有语言 障碍阿里说不清,而服务员以为他想白吃,不付账就走人,于是俩人鸡同鸭讲,越说越激动!此时服务员报了警,也不让阿里走人,更不让他的朋友介入。不一会儿 警察来了,二话不说先给阿里戴上了手铐,想要将阿里带上警车回警局内再说。

就为了个热饼而被戴上了手铐,此时的阿里一再想解释是怎么回事,但因为他当时很激动,因而不是很配合员警执行公务。就在要进警车时,阿里往后退了一下,他被铐住的手此时碰触到了员警的私处。就这么一碰,阿里被警方起诉对员警非礼!

阿里觉得自己很冤,他说他没有意图要非礼员警,他更不知道员警的身体当时离他的手到底有多近。对阿里而言,他的退后只是想把话说清楚,而不是有意要非礼员警。从阿里的故事来看,他绝对有很好的辩护理由。

但 是阿里在庭讯当天, 接受了认罪协商。也就是说,阿里接受了不认非礼罪(indecent assault),但是要认伤害罪(common assault)的协商条件。两者的差异是前者定罪的话,案底是“性侵类”的案件(最高可判7 年),后者只是肢体冲突发生的一般伤害(最高可判一年)。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看,阿里的辩护理由强而有力,尤其是他没有意图要非礼员警,当时完全是因为不知 道员警距离他很近,而且控方的证据也有足够的迹象来显示这一点。但被告是否接受认罪协商由他们自己决定,因为当事人最清楚事实的经过。阿里不想冒险留下性 侵的案底而选择了认罪,最后他被判了60 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在面对员警执行公务时,应尽可能地保持冷静和理智。另外,认罪前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认的是什么罪,以及为什么认罪,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案底对日后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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