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涨对地产开发商而言可是件好事,物以稀为贵这个道理在任何一个经济体内都是个供需 的问题。不过,对市井小民而言,房价越高,就越有可能会有更多的人无法支付首期,因此而成了无壳的蜗牛!如果家中经济环境富裕,父母有钱,那么再高的首期 门槛也不会是个问题,因为门槛只是个数字而已。但如果买房的只是一般的薪资族群,门槛的高低是可以决定有壳还是无壳的。因此,父母拿出自己以往的积蓄来协 助子女交付购屋的首期,或者是支付部分的房款,进而降低子女房贷压力,这在我们的文化里其实是稀松平常的事。而这类所谓“协助”的钱父母在给子女时多半都 是以赠与的形式来处理(反正身后也是孩子的)。真正白纸黑字写明是借贷、必须还款的有,但似乎不多。
赠与或借贷的概念我想是个常识,这里就不多做说明。总而言之,一个是去了要不回,一个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这周的案例和共同财产有关,但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是个起因,不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双方的争议在于当初购买共同财产时的部分款项是来自于女方的父母。问题是,部分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几年前决定买块农地作为谋生的来源,在苦于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乙女士的父母决定将他们自己的地卖了,将所得的资金约30万元交付甲先生 和乙女士用于购买农地。在交付30万元前,乙女士的父母说明了这30万元是借贷。除此之外,整个过程有律师依据双方的协议,草拟借贷协议和利息计算方式和 签字等。
甲先生和乙女士几年后协议分居了。既然是分居,就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不过甲先生和乙 女士的分歧点是,乙女士接受她父母的主张,要求共同财产处理后必须返还当初“借贷”的30万元。但是甲先生认为那30万元不是“借贷”,而是乙女士父母 “赠与”给他和乙女士的,因此,没有返还的必要。
此事最后还是闹上了公堂!甲先生主张30万元是赠与 的理由是:1)甲先生说他是文盲,没有搞懂自己签的是什么,而且签字前没有人向他说明签的是什么;2)乙女士的父母从来没有收取过利息或者进行任何保全债 权的举动,因此是放弃了他们的债权。乙女士父母主张30万元是借贷的理由是:1)有凭有据;2)有证人听到甲先生在未和乙女士分居前,他形容30万元的性 质时,所使用的文字是“借贷”,而不是“赠与”。
看到这里,我猜想许多读者有可能也认同甲先生和乙 女士收到的30万元是借贷,而非赠与。而法官的看法和许多读者也是一样的,其理由是:1)法官不接受甲先生所说的他签署的借贷协议的性质或作用同协议的实 际性质和作用有差别(例如:签的是赠与,结果是借贷);2)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有第三人提供了甲先生对协议错误的解释或描述,进而导致甲先生对协议有错误的 理解(例如:第三人解释给甲先生理解的协议内容是赠与,而不是借贷);3)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乙女士的父母放弃了债权(例如:乙女士的父母没有保护债权)。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真是借贷,就不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签署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以避免届时双方各说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