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師說法

  • 房屋交易时买家自己要小心

    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体中,买与卖是推动经济的源泉。因为有人买,就一定有人卖。买卖越活跃,经济增长率也就越是水涨船高。其实简单的说就是供与需的原则。不管我们生活在哪一种经济体,我们都有机会买与卖。

  • 无形资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伴侣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有很多种,一般都是看得到或者是触摸得到的东西。比如说:房产、机动车、现金、家具和宠物等等。这些看得到的东西,分割原则是伴侣关系结束后,一人一半。当然,如果只有一只宠物,那其中的一方肯定要割爱了。

  • 伴侣关系结束时,如何保住自己的“老本”?

    伴侣关系能维持多久没人知道,但没人希望伴侣关系是短暂的应该是个常识。不过一个关系的开始和短暂结束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既然如此,生活在这个时代里,我们是不是都应该事先确保如果伴侣关系必须结束,那在这最坏的时期,过去自己的“老本”还是可以保住的?

  • 伴侣分居造假,倒楣的是自己!

    如果我把“婚姻”比作是伴侣双方愿意被“一条绳”拴在一起,你同意吗?这“一条绳”在伴 侣两人如胶似漆的时候没有外力是不可能斩断的。但是在决定分手后,伴侣两人多半都恨不得能在分手的当时就斩断了这“一条绳” 。为什么?其原因不属于我的专业范围,但我想心理因素一定是有的。其实是什么原因并不重要,因为双方都希望这“一条绳”赶快了断。

  • 狗咬人,“狗主”的责任?

    养宠物的人很多,因个人喜好,什么类型的宠物都有可能。宠物毕竟还是动物,没有长期的饲 养关系,宠物什么时候会有攻击性,是无法预料的。这周的话题我们轻松一下,就不谈关系财产那让人纠结的事了。这周我谈宠物“狗”的事,因为这里养狗的人很 多,大家对狗伤人的新闻应该并不陌生。狗伤了人,就有责任归属的问题,所以理解法律是怎么追究“狗主”的责任就相对的重要了。虽然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一般 的狗也不会伤人,但是有谁能笃定的说我的狗一定不会有突发事故?

  • 共同财产公平分割是大原则(2)

    上周我的专栏提醒大家现行的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分割,我也说到这个原则是大原则。因为是个大原则,所以如果原告主张承审法官应该舍弃这个大原则,那原告有举证说服法官的义务。

  • 共同财产公平分割是大原则

    这个年代讲的是专业,你的领域越专业,你的薪酬自然就越高。在过去,很多专业领域和职位都是男性专属的,但是现在常会见到专业的女性不但能在商场上展露锋芒,有的还能在政界领导不同的男性。新西兰不就出现过几位女性的部长和总理吗?

  • 个人财产成了共同财产!

    上周我谈了父母体罚成年子女是否触法的问题后,这周我把话题再转回到伴侣关系财产上。由于“财产”关系到每个人,而且有了实质性的关系后,在分居时,往往会有财产上的争议,因此我决定还是把话题拉回到关系财产的问题上。

  • “孩子”要多大,才不再是“孩子”?

    你有“孩子”吗?我这里说的“孩子”是父母眼中的“孩子”。如果你的“孩子”对你所说的 话还嘴、不礼貌或做些你无法接受的事情等,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会不会动手打孩子,借以阻止或预防 “孩子”再犯?但什么时候“孩子”(child)才不再是“孩子”呢?这是我这周邀请大家讨论的一个话题。注意哦,这次不是我说,而是在看了下面的案例 后,你的看法是什么?

  • 法官有偏见?

    你曾经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上过法庭吗?如果有,当法官的判决结果对你不利时,你心里是否想过那是因为法官对我有偏见,不然为何法官做出的判决对我如此不利?这类的想法我个人认为多数是由于官司败诉所造成的心理因素起作用,而并非真的觉得法官有偏见。事情过去了大概也就算了。

  • “伴侣” 关系的认定

    这是我连续第三周谈论与“伴侣”关系财产相关的主题了。由于关系财产出现问题时涵盖到的 层面很广,我自己都觉得有点欲罢不能的感觉,所以决定这周谈谈“事实上”(de facto)关系的认定。De facto 是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所使用的原文原字。也就是说,两人(性别不重要)虽然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结婚,但“事实上”已经一起生活,共同创 造未来。不过,本文我用“伴侣”(partner)二字取代本法所使用的“事实上”(de facto)三字。原因是“伴侣”这二字大家常听到,也易懂。除此之外,这周的内容和登记结婚了的朋友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双方在结婚后又分居了,但在 复合时是以伴侣关系形式生活。

  • 伴侣关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这年头伴侣关系的开始和结束有时真的是快到让人咂舌、反应不过来。如果是短期的关系,分 手后各走各的路,在伴侣关系财产的分割上是没有太多争议的。短期的定义依据现行的关系财产法第2E条的规定是,不超过3年或是超过3年,但是法院考量所有 的因素后认为是短暂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即使关系超过3年,法院还是可以依据事实依据和关系间的时空环境认定是“短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