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师说法]重返银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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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就过圣诞节了;圣诞过后没几天就是2015年了。你有计划明年成立个基金吗?如果有,过去几周和大家分享的关于信托基金(trust)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法律的责任原则和案例,希望能帮助你做出正确的决定。
管理人被指控没有尽责的案例从来没有停止发生过,原因可能是基金设立的初期,管理人和受益人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清楚。例如:怎么监督管理人或者是管理人 该做些什么或不该做些什么等等。因此,随着时间的增长,管理人或是受益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越理解时,两者间冲突的几率越可能逐步增加。
这几周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我在执业时见到的信托基金 (trust)方面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基金的问题,原因是有的人没有基金或还没有遇到问题。但不管原因是什么,多知道些不是件坏事。上周谈到, 管理人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是不能在没有经过每位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深思熟虑提出动议后,就委请第三人执行。原因是管理人的信托责任属于管理人的,而不是“第三人 的”或是“大家的”。
我在执业的时候常有委托人会告诉我:“甘律师,我想设立个基金。”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时, 我一定会反问:“为什么你需要设立基金?”答案则清一色的是“保护资产”! 如果你正在考虑设立基金,不妨问你自己三个问题:1)你在基金里的角色是什么?2)你扮演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3)基金的优缺点是什么?
上周和大家交换了些关于基金的基本原则后,有读者问如果基金有这些管理上的问题,那设立 基金又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可以这么回答:设立基金只是管理和保护资产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适不适合你的需求,是不是最好的方式,那就不一定了。建议 大家多了解基金后再决定是否设立基金!提醒大家一个基金(Trust)少不了三种人: 1)原资产所有权人(settlor);2)管理人(trustee);和3)受益人(beneficiary)。这三人是基金最基本的架构。
常有委托人咨询信托基金的问题,但从我的实务经验看,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概念很浅薄,所知道的只是 “信托基金”(下称基金) _成立后可以“保护财产”不被第三人主张利益等等。至于基金成立后,法律是怎样看待基金、如何监管基金的,以及基金是否为最好的财产保护方式等似乎都没有 概念。如果我说委托人对基金的概念仅仅止于所谓基金可以“保护财产”的单一思维,可能不为过。这周我和大家交流一下基金的基本原则。
上周我谈的主题是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的第44条。本法第 44条授予法官权力把因躲避共同财产分割而移转或处理的共同财产恢复到原状。由于第44条有不同的要件,为避免模糊焦点,上周我把主题的重点放在伴侣蓄意 地把共同财产“处理”(disposition),其目的是不让另一半得到应该得到的部分(to defeat)。处理财产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转到基金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等。
因为经常出庭代理委托人诉讼,所以我听过也见过很多采取说一 套、做一套处事方式的行为人。有部分行为人基本上没有意识到“凡走过必留痕迹”的道理,总觉得走过的痕迹是可以以主观的方式解释,然后就可以雨过天晴!其 实不然,因为走过的痕迹常常会被以客观的方式检验,而结果也常常是事与愿违。
不管社会如何的进步,常识告诉我们维持一个伴侣关系,伴侣双方都需要付出。但是当伴侣关 系走到尽头时,当初全职留守在家的伴侣在关系结束后通常会需要面对比较弱势的经济环境。为什么?因为在伴侣关系期间全职留守的伴侣会因伴侣间的分工而未能 够完成学业等。但问题是已经付出时间的伴侣没有可能让时间倒流,所以伴侣关系结束,共同财产分割后,较弱势的伴侣经济条件还是没有办法追上另一伴侣的经济 条件。如果碰到了这种类型的问题的话,较弱势的伴侣能够做什么呢?
上周我设立了个平台让大家也能有机会站在法官的角度检验事实 根据,然后由你来判断事实根据是否能够符合财产关系法认定的伴侣关系。也许是一个新的方式,参与和提出看法的读者虽不多,但从参与读者的回应来看,我发觉 读者的看法确实有其不同之处。比如说,有位女性读者说上周案例的乙在甲有重病时才公布她和甲的关系,其目的是分割甲的资产,简单的说就是“预谋”;而男性 读者则说人是会变的,当时乙选择照顾甲可能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分割甲的资产,而只是不希望甲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没有人和他一起。不管你的看法是怎样,读者的 回应都让我觉得要认定伴侣关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法律条文只是个开始,并不是结束。
上周和大家分享了个有无伴侣关系争议的案例,有读者质疑案例 的判决是有问题的。但问到为什么认为法官的认定有问题时,他的答复又是含糊的。不过,从读者的反应来看,我总结为是读者对客观方式“检验”事实和主观的 “意识”看事实的方式不太理解。所以,这周我先简短地总结一下上周案例判决的重点(法官认定有伴侣关系),然后提出个新的案例(法官认定有伴侣关系,但属 于短期伴侣关系),再看看法官的理由,用对比的方式看案例,以协助大家站在客观的角度“检验”事实,看看你的答案会不会是和法官一样。
科技进步了,人与人接触的方式也多了。但不管什么方式,过程 大致都是从认识开始,然后逐步渐进到朋友关系,之后谈感情,最后到伴侣关系或者是婚姻关系。长长久久最好,但必须分道扬镳时,也就是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 了。此时,有无“伴侣关系”的存在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关于伴侣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在过去的专栏里说过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的原则很简单:伴侣关系结 束后,双方共同耕耘的果实都是可以共同分享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伴侣关系,也就没有“分享”共同财产的问题了。也因为如此,“伴侣关系”是否存在经 常是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