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为法律是没有模糊空间的话,我只能说你的看法是不正 确的。如果法律是十全十美的,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是吗?在众多不同的法律中,我觉得和隐私相关的法律是非常模糊的,有时还真的是雾里看花,越看越 花。模糊不是因为国会不想保护我们的隐私,而是法律应如何同现实结合有时是困难的。现代的电子科技这么先进,我们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摄像头了!在新西兰, 我们有 Privacy Act (隐私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益,除此之外,新西兰还有刑法(下称本法),针对如果是刑事侵犯隐私进行检察。也就是说,如果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只有民法的问 题,也有可能会有刑法的问题。由于隐私部分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我就从2011年知名的案件开始。
大 家还记得2011年11月时,总理和行动党Epsom选区候选人John Banks在一家咖啡店喝茶聊天,之后这场“茶会”演变成了一场是否侵犯总理和John Banks对话隐私的风波(下称茶会案)。那次总理和John Banks的约会是由总理办公室安排传媒参与的,目的应该是制造话题。如果把总理和John Banks的茶会形容是政治人物和传媒间的大集会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至少高院的法官在审理茶会案时也做出相同的看法。为什么两人的茶会最后会这么轰动?
该 茶会案是总理和John Banks在邀集媒体后,两人希望有自己的空间私下对话时,把所有的记者都请了出去。但是其中有位记者在大家都出去时却把他的录音器遗漏在总理和John Banks的咖啡桌上。由于录音器电源没有关闭,谈话在双方“不知情”下被持续录了下来。对于录音器的所有人而言自己却是掌握了独家的新闻!因为除了该记 者外,没有人知道总理和John Banks谈了什么。总理知道他私下的对话被录音后,他的反应是对话涉及他和John Banks的隐私,第三人(记者)是用非法手段取得他和John Banks的“私人对话”(private conversation)。总理也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茶会案争议的焦点 是:总理和John Banks的对话到底是否属于“私人对话”? 本法第216A条对“私人对话”的定义是,对话人合理地认为对话的内容只限于对话人之间;但不包含对话的任何一方觉得对话是被第三人截听了。如果违反第 216A条,本法第216C条规定:公布非法截听的私人谈话内容,目的和含义是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茶会案在双方律师言词辩论后,法官最终并没有对 这个案件的焦点(总理和John Banks的对话是否为私人对话)做出判决。法官的理由是:1)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做出判决;2)总理已经报了案,如果刑事调查后,案件真是到了刑事起诉 的程度时,那案件就应该由刑事法庭决定有无违反刑法,而不是由民事庭做出刑事庭的最后决定。
从 茶会案看隐私的问题,大家觉得总理和John Banks的对话符合第216A条“私人对话”的定义吗?茶会当时的场景是:1)茶会时有媒体在场;2)媒体是总理办公室安排的;3)茶会地点特别地选择 在咖啡店;4)媒体可以从咖啡店的窗户外看到窗内的情况,并可录制窗内的情况;5)对话人总理和John Banks都是公众人物。如果谈的是公事,会有私人对话的问题吗?
虽然茶会案最后是不了了之,可是这个案子也让我们感受到在现代科技的时代里,我们到底有多少隐私可言?试想这个问题:如果媒体可以从窗外拍摄到总理和John Banks的对话,假如请一位专业人士通过判读嘴唇就能知道双方的谈话内容时,公布出来的信息还算得上是触犯刑法第216A条吗?我留下这个问号给大家也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