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庭律师,法庭是我伸展空间的地方。因此,我经历过形形色色的委托人。有些案子在初 期评估时就已经能够看出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也能知道有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利用司法系统作为无理取闹的工具。是真的,的确有人利用司法系统打无理取 闹的官司!其目的为何?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不过,真碰上这样的案子,我只能委婉地回避了。
这周我想和大家分享个和地产有关的官司。案例里的被告就在“无理取闹”,以为自己的“小聪明”可以胜诉。
案 例:甲先生因为没有支付房贷,被银行通知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的限期前付清所有积欠的房贷,否则银行作为债权人将会合法取得占有权,然后会把房子上 市,以拍卖的方式将房产卖掉。甲先生后来没有在期限内支付所有的欠款。不仅如此,甲先生还在2011年11月1日和乙女士签署了房产买卖协议(下称协 议)。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房产售价为1元纽币;2)产权不需转移;3)卖方可随时向买方以1元的价格买回房产;4)协议签署的当天,乙女士同意将 房产以每周100元的价格回租给甲先生。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开始觉得这份协议似乎有太多令人可疑的地方?我们继续看下去!
房 子后来依法拍卖了,新的屋主拍到并依法成交后,产权也就转给了新的屋主。新的屋主要他的房子时,甲先生此时主张他和乙女士之间有合法的租约,而且他有缴租 转账的证明。所以只要租约有效,他在法律上就有合法的权利继续占有(possession)他已被拍卖掉的房产。除此之外,甲先生说,这一民宅租赁纠纷的 事属于民宅租赁纠纷委员会管理,法院依法没有权限审理他和新屋主间的纠纷。
新屋主当然不服甲先生这样的主张,两人上了公堂后,新屋主主张:1)他和银行的买卖是在银行合法取得占有权后才在法拍会上合法拍得;2)银行在取得占有权后,并没有同意任何的租约。
法 官判定这个纠纷时一点都不困难。法官说:1)甲先生和乙女士的协议看得出是“虚假”的(sham);2)法院有权限审理此案,因为案件的纠纷不是房东和房 客间的纠纷,而是谁有权利占有的纠纷(产权没有争议);3)甲先生和乙女士租约的签订是在银行通知期限到期后才签署,而且签署前并未争得有合法占有房产权 的银行的同意,所以甲乙两人的民宅租约没有约束新屋主的法律效用。
其实这个判决的结果应该是和大家所预期的一样,因为从事实根据上就可以看 得出,甲先生和乙女士只是在利用司法程序无理取闹,其目的除了要阻挠新屋主合法占有房产的权利外,实在看不出法律有何地方可以协助他们的。当然,如果租约 的签订是在银行通知缴款期限到期前发生,而且不是“虚假”的话,那法院自然也必须保障承租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