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华人圈子不能算大,大多都有房产。不管拥有房产的目的是什么,处置房产这类的事,一般都是自己处理。毕竟买卖房产是件大事,不是件小事。如果出了差错,后面繁琐的事有可能会是一大堆。弄的不好的话,最后不是提诉告人,就是成了被告!
如果因为工作关系不常在新西兰或是担心房产上市了,刚好有买家出价,但人不在新西兰怎么办?考虑到这些问题时,许多人授权人就会找熟人或是信任的人做被授权人,然后授权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执行意愿。授权什么事?比如说:签署房产买卖协议。
授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有时就是口头上说了。但是正式的授权是有文书记录的,内容会清楚的记录授权人授予被授权人代为处理哪一类型的事务(Power of Attorney)。被授权的事务越重要,越需要有文书记录。比如说:授权第三人管理房产或是授权处置房产买卖等等。如果授权的内容模糊,就非常有可能造成被授权人执行授权人意愿的困难。 这周的主题和土地交易有关,我提供这个案例的角度是希望能够提醒大家买卖房产时必须注意到一些小细节,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甲先生(授权人)是位繁忙的主管,他在新西兰有几套房产。他的房产和新西兰公司的事是由他的雇员乙先生(被授权人)“管理”(manage or managing)。由于甲先生长期性的不在新西兰,甲先生以文书的方式授权乙先生管理他的物业。甲先生后来决定出售其中的一套房产,他也告诉了乙先生他的最低售价底线是1百20万。据此,乙先生和房产经纪联系,并且签署了独家销售房产的协议。
丙 女士也来自中国,她看上了甲先生在市场上的房产。地产经纪透过乙先生,再由乙先生向甲先生汇报,最后定下的售价是1百17万。乙先生也代表了甲先生在房产 买卖协议上签了名。两日后,乙先生通知丙女士,甲先生不同意1百17万的售价,如果没有1百20万,甲先生不卖!双方最后还是上了法庭。
丙女士据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她的理由是:1)甲先生授权了乙先生代表他“管理”房产,而买卖房产也是管理的一部分;2)乙先生有实际的权力(actual authority)或表面上的权力(ostensible authority)代表甲先生。因此,只要是乙先生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就等同于甲先生签署了买卖房产协议。
甲先生辩护的理由只有一点:他从来没有授权乙先生代表他签署买卖房产协议。
法 官的判决是甲先生胜诉,理由是:1)甲先生的授权书写明授权乙先生“管理”房产。而“管理”的解释无法被解释为“处置”,因为“管理”和“处置”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2)甲先生从未和丙女士有任何接触过,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甲先生告知过丙女士乙先生代表甲先生的范围。因此不能说乙先生有实际或表面上的权力可 以代表甲先生签署房产买卖协议上的金额。
这个案例有两个重点:1)如果买卖的一方是以文书授权的方式出现,你需要查证授权的范围是什么。2)如果买卖的一方说他有被授权,你也需要和授权人查证,避免空欢喜一场,造成更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