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的专栏我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社会福利部门在无法刑事 指控福利金领取人非法领取福利金后,将案件转给专职执行“非法所得(重获)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下称“本法”)的警察相关部门,然后再由警方独立评估是否要依据本法的相关条文约束领取人可能因非法所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被污染资产,最后申请被污染 资产充公令。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的问题都围绕在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我只能说每个个案都不一样,电话咨询是无法说清楚、讲明白的,所以务请当 面访谈,之后,才能进一步规划哪一步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这周我想和大家分享另一种形式的案例,这个案例的重点是无辜的第三方在一场和警方纠缠的混战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 例:甲男和乙女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从双方亲属见面到最后谈婚论嫁是很自然的事了。甲乙两人得到了各自父母亲的祝福后,下一步就是希望有个自己的窝,毕 竟,长期租房也不是办法。甲乙后来决定买房。小两口商量后决定由甲君拿出自己的积蓄支付大约70%的房款,乙君则支付剩余的30%左右的房款。
在 甲乙两人的伴侣关系开始前甲君有自己赚钱的方式。例如:甲君从中国大地进口一些产品在新西兰批发贩售,并在中国大陆搞些投资项目;而乙君是个薪资族,基本 上没有大笔的现金存在银行里。既然甲乙要买房,又是未来的窝,乙君的父母就决定拿出等值约35万新币的现金给乙君,以支付她的30%的房款。这笔钱乙君的 父母决定以嫁妆的形式给乙君。这一方式不但帮助了乙君,而且面子上也过得去。
房子后来就买在甲乙两 人的名下,两人的日子过得也算得上是非常开心的。可惜的是,就在一切都是美好的时候,甲君因欺诈案件被逮捕了。同时,甲乙两人名下的家居房也被约束住了。 甲君被逮捕后,乙君的心情是错愕的。但是,要面对的还是未来,而不是眼前的问题。甲乙两人最后协议分手了,可是被警方约束住的家居房怎么办?
关于被约束住的房产问题,警方对甲君的指控很简单:甲君从重大犯罪活动中获得了非法所得,并用这些非法所得购买了甲乙两人名下的家居房。因此用非法所得购得的这栋家居房就成了“被污染资产”!而对于乙君而言,如果不采取适当的行动,她岂不是人財两失?
针对警方的理由,乙君的律师依据本法第30条提出了将甲君和乙君在家居房上的“利益”做出分割的申请。乙君的理由为:1)约束令约束的一方是甲君,不是乙君;2)乙君没有从甲君重大犯罪活动中取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法官同意了乙君的申请案,理由是:1)乙君证明了被约束住的家居房有她合法的利益;2)没有证据显示乙君有从甲君重大犯罪活动中取得非法利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得出两点:1)本法针对的标的是“被污染资产”,而不是合法取得的资产;2)第三方的利益是有可能从被约束住的资产中分割出来,进而维护到第三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