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周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我在执业时见到的信托基金 (trust)方面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基金的问题,原因是有的人没有基金或还没有遇到问题。但不管原因是什么,多知道些不是件坏事。上周谈到, 管理人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是不能在没有经过每位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的深思熟虑提出动议后,就委请第三人执行。原因是管理人的信托责任属于管理人的,而不是“第三人 的”或是“大家的”。
这周我和大家分享关于基金管理人“个人”必须负责债务的案例!看到这也许你会开始想:我只是管理人,有债务也是基金的,和我个人无关!如果这是你对基金的理解,那你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能有了误解。首先,我要重复上周提到的关于基金和公司的差别。
“基 金”和“公司”不一样!公司是法律认可的“法人”(legal person);基金不是“法人”,而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然后负责管理基金资产。而所谓管理是和个人利益无关的,而是以受益人 的利益为前提的管理。而法律也假设任何管理人产生的债务都是“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基金的债务。不过这个假设是可以排除的!例如:基金规章清楚说明管理人 的债务止于基金的资产;或是第三方和管理人签约时同意债务止于基金的资产。这周的案例就是由于管理人自己的疏忽,最后必须“管理人个人”负担基金的债务!
案 例:甲是一位专业人士,乙是基金设立人,甲乙俩都是基金管理人。乙的基金是在2003年设立的,而甲在2007年初开始作为管理人。由于资金需求,管理人 在2008年中代表管理的基金向银行借款。银行同意借款给基金,但条件是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做连带保证人。对于这个条件,甲乙也同意了。 签署的文件首页是这么叙述甲和乙的:甲和乙是基金管理人身份。据此,甲和乙以基金管理人身份在律师面前签署了连带保证人同意书。基金后来无法还款,银行只 好依据连带保证书,把矛头指向了保证人甲和乙“个人”。整个诉讼中,甲和乙都没有辩护,银行后来也胜诉了。乙后来没有再做任何辩护,可以说是接受了事实。
但是甲后来不服,提出请求法院把判决修正为甲的连带保证止于基金资产或把判决撤销的申请。甲提出的理由是:1)连带保证书已经说明他是管理人的身份,因此他的连带保证责任止于基金资产;和2)银行有责任警示甲债务会是甲个人承担债务和咨询独立的律师意见。
对于甲的理由,法官毫不犹豫地驳回了。理由是:1)依据信托原则,除非基金规章说明或签约的第三方同意,基金的债务都是管理人个人的债务;2)银行和甲签约时,甲从来没有提及约束甲的债务金额止于基金的资产;和3)银行没有义务警示甲,只有提示甲应该咨询独立律师的意见。
这 个案例表面上看起来不显眼,但是可以让大家注意到几点:1)基金的债务就是管理人个人的债务;2)管理人如果要局限个人债务不超过基金资产时,基金规章和 签约第三方必须同意债务不延伸到管理人个人;和3)如果你的银行建议你咨询独立的律师意见,那你就应该警觉到你所签署的文件在签署后有可能会影响到你的权 利。甲在这场诉讼中,不但赔了夫人,还折了兵。因为甲个人必须负担约14万的基金债务和银行提起诉讼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