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3

2013年差不多要过完了。时间过的飞快的,真的是一眨眼就过去了。时间流逝快到今年年初我忧虑着要和大家在今年讨论些什么题材的焦虑感似乎还来不及沉淀,2013年年底已经就在眼前了!回顾这一年,我从案例学习到了什么?我想我们就从这个角度讨论讨论吧。

过 去的一年除了讨论到一些刑事案例外,我注重的焦点是民事。例如,房产购买后发生的争议、伴侣关系财产分配和分居后财产的争议、和近期开始讨论关于基金不是 金钟罩等等。民事案例题材的寻找我是从华社的角度找案例,因为有些案例和华社会发生的纠纷有许多雷同之处。这些雷同处其实验证了人碰到了问题时,会如何解 释事实依据和如何打官司,和“人”有关,和肤色无关。但有些主题是从我们的文化背景做为出发点的。例如,房产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依据中国的法律,但是房产所 在地却是在新西兰境内。这类型的合同在签约时,双方都有非常好的“关系”。所以签合同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如果”或“万一”时应有什么样的解决方式。这类型 的失误可以说是因为我们把“关系”看重到可以预料到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而不考虑法律上的问题。

法 律的订定和约束“人”的行为有绝对的关系。例如,伴侣关系破裂后,如果其中的一方想要持续掌控共同财产,不想和另外一半分享伴侣关系共同耕耘得到的果实 时,就会想尽办法把共同的财产转移。但是却没有意识到关系财产相关法令已经考虑到了“人”有可能会做的行为,而且在法条内清楚的说明如果财产转移的目的是 逃避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大原则时,法律可以在程序上保障受损的一方或是在分割时做出适当的调整,让受损的一方还是得到公平的分割。

除 了转移产权外,有的会使用“基金”做为掩饰。然后让资产在几个自己掌控的基金下转移几次后,好让另一半永远无法得到任何的资产成了事实后,自己却有了掌控 资产的控制权。但是法院对基金管理人能有如此庞大的权力,而且不需对受益人负责,这种有权力和义务不相等的基金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基金是个“幻觉”信托。既 然是幻觉信托,里面的资产自然都要转回给原来的产权拥有者。

另一类型的案例是家暴案发生后,被告常认 为被害人可以请警方撤诉。这类型的想法和国内一样:自家的事私了就可以了。一宗伤害罪只要被害人不提诉或不继续控诉,案子自然可以被撤诉。可是这个看法是 错误的,因为警方起诉是公诉。只要有证据,警方不能随意的撤诉,因为有公众利益的考量因素在里面。但最让人担忧的是被告“影响”证人,希望就此达到案件撤 诉的目的。殊不知这么做是有可能被控诉“干扰司法”的可能。毕竟,国内处理有些伤害罪的方式和新西兰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新西兰的法律制度是公平的,没有所 谓找什么“关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事。

对于移民来说我们还有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因为我们的文化观念是不可能一夜就改变的。但不管我们需要多少时间学习,我建议大家如果碰触到自己不是很清楚法律可能的影响时,最好是能够咨询律师。因为在新西兰,你的律师不但会是你的好朋友,还有可能会是你最好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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