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爱又恨的树(二)

上周的专栏我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 “观看权”(view)和“隐私权”(privacy)两个不同的需求有了冲突后,双方可以怎么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虽然观看权益被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土地 法第334 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命令邻居将挡到的树做出修剪或移除的申请,但是法院的命令也只能是满足一方部分的需求,而不是全部的需求。

因为依据土地法第 335(1)(a) 规定,法院的命令必须是公平和合理的。而“公平和合理”的目的不就是寻求平衡点?这周我谈的还是和“观看权”有关的主题,但不是从“观看权”和“隐私权” 两者间的利益平衡出发,而是“观看权”被影响的一方如何运用土地开发商开发时所设立的规定,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案子。我这里说的“规定”指的是和土地有关的协议(covenant)。

各位在看房时有没有注意到地产经纪都会放一份产权证(certificate oftitle)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当你看这份产权证时,除了所有权人的名字、土地大小和地号资讯外,你是否有注意到如果房子有贷款的话,借款的银行会在 产权证上注明这个记录?记录的目的是公告大众,银行和这户人家有金融往来。除了银行的记录,其实还有其它类型的注明。有时,一份产权证上会有了一大串的注 记。例如:贷款、限制土地能做什么用途,或是不能做什么用途等等的记录。记录的内容什么都有可能,但不管产权证上登记注记是什么,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咨询自 己的事务律师后再决定买不买房。因为注记的目的可能是说明你的房子高度不能超过多高或是邻里的水电管线可以从这块土地通过等等。如果你购买的房屋产权上有 登记高度的限制,那就有可能是土地开发商在开发时就已经有考虑到未来屋主的“观看权”。而且为了保障未来屋主的观看权(例如:无敌海景),将土地的附加价 值提升,卖的更好的价位,土地开发商多半会在这类型的土地上做些设定。但是为什么要在土地开发前将土地设定?原因是土地开发商在开发土地时设定会比未来土 地交易后设定来的容易。案例:甲先生和乙先生的房都可以看到无敌海景。地理位置是甲先生的房比较靠近海,乙先生的房在甲先生房的后面。两个房的距离除了土 地范围外( 大小没有差距太大), 中间还有条无尾静街。随着时间的流逝, 甲先生的土地在土地开发时就已经种植的棕榈树也开始长高了,而且是越长越密!此时,乙先生认为他观看海景的权益被甲先生的棕榈树给剥夺了。乙先生除了和甲 先生协商外,乙先生还清楚地依据双方土地登记的协议指出甲先生房子的高度是不能超过22 米的。如果超过,就会影响到乙先生的观看权。由于甲先生的棕榈树已经超越了22 米的高度,乙先生认为甲先生在协商后依旧坚持不修剪棕榈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产权上已经登记的协议,据此向法院请求赔偿和强制执行。法官最后依据产权登记的 协议判决乙先生胜诉,并且命令甲先生要把所有棕榈树修剪低于22 米, 还同时提出如果甲先生只修剪一部分棕榈树的话,甲先生还必须赔偿乙先生没有享受到无敌海景的损失。这个案例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有两个重点提示:1) 购买土地时自己要注意产权里面登记的是什么,避免日后邻居找上门时还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而产生争议;2)维护观看权的方式要看个案处理。例如:通过土地法 或是依据产权证内登记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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