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在专栏和大家初步地讨论了关于基金“另一半”的问题,许多读者的反馈是,之前只知 基金的好处,却从来没有意识到要得到基金的好处前,还有许多的工作是基金管理人必须知道的。如果一位基金管理人的做事方式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万一将 来有了纠纷,所谓“被动”(passive)基金管理人的理由是不会被法院接受的。因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是管理好基金,因为基金是为了受益人而设立的。如 果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上有失职的话,那其他的基金管理人就有可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确保火烧不到自己。
上 周的案例是关于俩夫妇设立了个家庭基金,基金里有他们的家居房,而俩夫妇是基金的管理人和受益人。太平盛世时,基金在管理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夫妇分 居后,怎么处理基金就成了个问题。这周专栏的案例我有意地将上周的案例做个延伸,让大家看看家庭基金在伴侣关系结束后还有哪些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案 例:甲先生夫妇关系期间成立了个家庭基金,基金里有不少夫妇俩托付的房产。这些房产在夫妇俩没有托付给基金前都是共同财产,托付基金后就是基金的房产了。 甲先生夫妇两人是基金的管理人,也是受益人。基金除了甲先生夫妇是管理人外,还有一位独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章程规定基金决议采多数决,不是全数决。
夫 妇俩分居后,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最重要的协议是家庭基金名下的房产可以卖了,然后双方各自将自己受益的一部分再成立各自的基金。可是夫妇俩对 如何“执行”双方的分居协议最后还是无法达成协议。但是甲先生认为既然已经有了协议,甲太太不同意执行的方式是甲太太的问题,和他无关。因此,甲先生自作 主张在未经过基金管理人同意前,就将基金名下他认为是他的房产用他个人信托的名义租了出去,并且收取了租金。
甲 先生未经过基金同意就擅自做主的行为被另两位基金管理人察觉。基金管理人要求甲先生返还他以个人信托名义收到的租金,但是和甲先生的协商失败了,基金管理 人没有选择而只好提诉。提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换掉甲先生基金管理人的头衔,并且请求法院判决甲先生以个人信托名义收到的租金必须全数交还给基金管理人。
甲 先生辩护的理由是,他和甲太太已经有了分居协议,所有执行协议的延误都是因为甲太太拖延所造成的。甲先生说他是依据既有的分居协议先执行了他的部分,所以 他没有挪用公款的问题,更没有需要交还收到租金的问题。基金管理人的理由则是依据基金管理人法相关规定和法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限行走。
法官的判决是甲先生败诉,彻底的败诉!法官的理由是:1)基金管理人没有同意甲先生代表基金出租其名下的房产给第三方;2)房产出租的名义虽然是甲先生个人 的基金,但是在法律上那些房产还是属于甲先生夫妇基金名下财产;3)甲先生自己的基金没有权利收取任何租金,而且所收到的租金也没有存入到甲先生夫妇的基 金银行账户内;4)甲先生清楚作为一位基金管理人应有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有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到:1)伴侣间有了分居协议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会同意分居协议执行的方式;2)基金管理人不能以已经有了分居协议为理由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前擅自处理或 出租基金名下的财产;3)基金管理人收到的租金必须上缴到基金,因为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受益人负责;4)法院有法源依据命令基金管理人返还原本就属于基金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