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连续第三周谈论与“伴侣”关系财产相关的主题了。由于关系财产出现问题时涵盖到的 层面很广,我自己都觉得有点欲罢不能的感觉,所以决定这周谈谈“事实上”(de facto)关系的认定。De facto 是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所使用的原文原字。也就是说,两人(性别不重要)虽然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结婚,但“事实上”已经一起生活,共同创 造未来。不过,本文我用“伴侣”(partner)二字取代本法所使用的“事实上”(de facto)三字。原因是“伴侣”这二字大家常听到,也易懂。除此之外,这周的内容和登记结婚了的朋友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双方在结婚后又分居了,但在 复合时是以伴侣关系形式生活。
以前已经谈过关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了。前两周的主题比较倾向于如何保护个人在伴侣关系前的独立财产,这周我想谈一下本法对“伴侣”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依 据本法第2D条规定,伴侣关系可以从几点来判断。例如:是否住在一起,有无性关系,财务独立还是分享,孩子养育的责任分享,家务的分担和双方对共同未来的 投入程度等等。因为定义只是个指导(a guide),每个个案的研判都不一会是一样的。关系财产分割前最重要的就是两造双方的关系必须是本法定义下的“伴侣”关系,如果不是,那就什么都没有的 分!因为时代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诉讼焦点是在有无“伴侣”关系上,而不是分什么、怎么分。
案例:老王 在10多年前的一个圣诞节认识了李女士。老王的经济条件不错。相识初期老王就知道李女士有孩子,也知道她背了一身的债。交往的后期,李女士也住进了老王的 房子。由于老王不希望和李女士的关系最后演变成对关系财产的争议,老王在和李女士交往前就很清楚地告诉李女士,他们之间的交往不是“伴侣”关系,纯粹只是 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换言之,李女士只是“寄宿”在老王那里。而寄宿期间,老王和李女士对房子水电费的负担是一人一半的,而且李女士需要支付每周200元的 “租金”给老王。
老王和李女士就以这样的关系交往了近9年。在这9年里,双方睡一张床,双方有性关 系,老王有协助抚养李女士的孩子,老王贷款购买房产时也提到李女士,而李女士也对老王的物业进行了种树、打理和让物业增值的一些事等等。除此之外,老王还 曾委任他的律师起草了一份“退出”协议(contracting out agreement),但老王最终并没有要求李女士签署任何退出协议。
老 王和李女士的伴侣关系最终还是结束了。分手后,李女士主张老王的财产是关系财产,所以依法她可以要求其中一半是属于她的。但是老王坚持他和李女士没有本法 下的伴侣关系,因为双方只是房东和房客关系,他也没有对外表现或表达过他俩是伴侣关系。至于双方的性关系,老王则说那是“额外福利”(fringe benefit)!双方对薄公堂后,老王败诉了。原因是老王在“表面上”做出的双方隔离的样子无法改变双方有托付未来给另一方的事实。例如,两人住在一 起、养育孩子、性行为、贷款时提到李女士和没有签署任何退出协议等等。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关系财产法对伴侣关系的认定是以客观的角度来裁定的,而不是看表面,事实会说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