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社会如何的进步,常识告诉我们维持一个伴侣关系,伴侣双方都需要付出。但是当伴侣关 系走到尽头时,当初全职留守在家的伴侣在关系结束后通常会需要面对比较弱势的经济环境。为什么?因为在伴侣关系期间全职留守的伴侣会因伴侣间的分工而未能 够完成学业等。但问题是已经付出时间的伴侣没有可能让时间倒流,所以伴侣关系结束,共同财产分割后,较弱势的伴侣经济条件还是没有办法追上另一伴侣的经济 条件。如果碰到了这种类型的问题的话,较弱势的伴侣能够做什么呢?
依据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第15条,法官有权限在听取证据后命令经济水平较高的伴侣支付一笔钱给经济水平较差的伴侣,或是把财产转给弱势的伴侣以便平衡双方经济水平的差距。不过,申请人必须能够指出伴侣间的经济差距是因为在伴侣关系期间,双方分工所造成的。
案 例:甲先生和乙女士在1990年开始了伴侣关系,1992 年起住在一起。当时甲先生是19岁,乙女士为37岁。甲没有自己的孩子,乙有五名自己的子女。甲乙的伴侣关系在约17年后的2009年结束了。在伴侣关系 期间,甲在他父亲的公司学习,慢慢地在家族企业里爬升到资深主管的位置,他的年薪增加到了8万。乙一直在做兼职工作,她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里照顾孩子。 乙没能做全职工作是因为她必须使工作时间配合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等。甲和乙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甲乙争议的焦点是:乙主张她和甲分居后经济能力的差距是 由于伴侣关系分工所造成的。甲则主张他的成功和乙的主张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最后的判决是甲今日的成就 不是因为伴侣关系分工而造成的!理由是:1)乙在关系开始时就已经有和甲无血缘关系的5名子女。也就是说不管甲做什么,乙都有责任必须看护好这5名小孩。 2)甲并没有照顾孩子的责任,所以他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学习经验。3)乙对她的孩子是有绝对责任的,而且乙从伴侣关系开始时就在工作,而这些兼职的工作都 是必须将就孩子起居和上学的时间。4)乙在伴侣角色当中并没有让甲未来的收入有所增加。因为双方关系开始时甲也只有19岁,他从19岁开始工作和今天所得 到的学习经验并没有因为乙看护自己的孩子而有所改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官引用本法第15条前必须接受伴侣分居后的经济能力差距和伴侣关系期间分工有因果关系。而每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都是需要依据个案的事实根据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