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关系能维持多久没人知道,但没人希望伴侣关系是短暂的应该是个常识。不过一个关系的开始和短暂结束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既然如此,生活在这个时代里,我们是不是都应该事先确保如果伴侣关系必须结束,那在这最坏的时期,过去自己的“老本”还是可以保住的?
关 系财产法第21条准许伴侣双方自行协议和如何区分财产的性质(下称协议),例如:将看得到的和知道的财产清楚地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同法 第9A条也说明了个人财产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变成共同财产。为了不失焦点,本期的主题我专注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如果可归因于伴侣直接或间接的全部或部分 (wholly or in part)的行为(actions)时,“增值”(increase in value)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其实道理很简单:只要是伴侣关系间耕耘所得的果实,那伴侣都可在公平原则下分得应得的果实。
案 例:甲先生在与乙女士的伴侣关系开始后的一个月左右,支付了2万元购买了一块农地。这块地在伴侣关系后的第三个月完成交割手续。但是甲先生和乙女士却是在 伴侣关系形成一年后才依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签署了财产分类的协议。协议里清楚地记载了这块农地属于甲先生个人的财产,但是协议里没有注明该个人财产的价 值是多少。在协议签署后的一个月,甲先生和乙女士一同创办了一家经营农场的公司。这间公司之后向甲先生租用了他的农地。公司支付的租金刚好够甲先生每月偿 还贷款。在伴侣关系期间,乙女士对公司的经营花费了不少心血。这些心血包含:1)陪同甲先生看农地和最后选农地;2)乙女士放弃了她的工作;3)乙女士将 她劳动所得投入到了双方的共同账户;4)协助经营的公司在租来的农地上盖设农舍以便饲养动物。
可惜的 是甲先生和乙女士在维系了近20年的伴侣关系后,双方还是分居了。既然是分居,自然也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双方律师协商财产分割事宜时,乙女士主张甲先 生的农地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必须依据公平原则分割。由于甲先生不同意乙女士对于全部农地的主张,双方最终还是对薄公堂了。
乙 女士的第一个主张是双方的协议如果执行,会有严重的不公平性。这个主张很快就被法官驳回了。因为有协议在,而且相关的程序完整,没有理由再回头争论协议的 内容。退而求其次,乙女士的第二个主张是依据本法第9A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如果可归因于伴侣直接或间接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actions)时, “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但是甲先生则说他已经接受部分金额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乙女士没有权利再对增值部分引用本法第9A。
既 然本法有规定,法官首先需要做的是从证据中判断甲先生的个人财产的价值是多少(协议并没有记载)。这一部分,法官判定为NZD250,000;增值的部 分,法官依据庭上的证据,扣除了借贷金额,判定为NZD480,000。这一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是甲先生和乙女士对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两件事:1)个人财产分类必须是白纸黑字,并且依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签署的手续;2)万一哪天必须分割财产,原先已区分的个人财产有机会不成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