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般对婚姻理解是有正式注册的才算得上是“婚姻”,没有注册的,那是“同居”。社会 进步了,思想开放了,法律自然也是要跟的上时代才行。因此,法律也接受没有婚姻,但是有“伴侣”之实的关系。这类型的伴侣关系在华社也越来越常见。也许过 去大家不能接受,但现在应该是见怪不怪了。伴侣关系在不同的年龄阶段都可以产生,而且伴侣关系的生活方式似乎也是年轻人比较常见的一种关系。有些伴侣关系 是很短暂的,有些是长久的,最后发展到婚姻关系。当然,有些伴侣关系会永远的是伴侣关系。
法律跟着社 会的脚步接受了非婚姻关系,但却类似婚姻的伴侣关系,自然也必须有伴侣关系间财产分配和保护的原则。这一部分的原则很简单:1)3年内的伴侣关系,那就算 是短暂伴侣关系,两人关系后的共同财产 按个人投入的百分比分配。2)3年以上的伴侣关系,双方分手后,共同财产分配比例是一人一半。
原 则是原则,但是如何判断两人是否是伴侣关系,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有的时候会是个难题,因此成为纠纷的焦点。为什么有争议?当然是因为伴侣关系的长短 会影响到分配财产的比例。这周谈到的是一对年轻伴侣关系的案例,由于伴侣关系时间的长短有争议,因此为了这事对薄公堂。
案 例:甲先生是位年轻的小伙子,他和乙小姐是男女朋友并同居若干年。后来甲遇到了丙小姐,然后两人(甲和丙)相爱,而且订了婚。但是甲放不下对乙的感情,所 以有整整一年的时间,甲是缠绕在乙和丙两人的怀抱中。而甲的母亲也一直以为甲是和乙在一起,而不是和丙。甲与丙在一起大约两年,两人不住在同一个安定的住 所,但是有互相探望、亲密的关系和一起外出等。不幸的是甲突然因故走了,但在走前甲早已经向丙求婚,而且赠送了丙戒指。
除 此之外,甲和丙两人用双方的名字买了套投资的房产。为此,甲还买了房贷人身保险,丙因为是房产的半数所有人,保险的收益人自然也是丙。虽然甲和丙有了共同 财产,但是甲和丙两人有签署个人财产协议并且言明甲投入的3万块钱首期款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和“伴侣关系开始的日期”。甲因故走了后,保险依约理赔,丙将理 赔金还了房产贷款。由于甲和丙投资的房产在两人名下,丙依法在甲死亡后继承了甲的产权。甲死亡后,他留下的财产由甲的母亲处理,但是甲的母亲认为甲和丙的 伴侣关系没有超过三年,并且认为甲和丙之前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为此,甲的母亲和丙对薄公堂。为什么有争议?简单的说是如果甲和丙的伴侣关系超过三年, 那丙可以继承甲生前和丙投资房产的一半;如果少于三年,那丙能分配的比例就有可能不是甲生前和丙投资房产的一半,而是少于一半。因此,甲和丙的伴侣关系是 三年以上(长期)或是三年以内(短期)就很重要了。
法官最后是判定甲和丙有三年以上的伴侣关系,理由 为:1)考虑年轻人的伴侣关系法官不会像成年人伴侣关系一样去看两人经济的扶持关系和是否有安定的住所,因为年轻人本来就没有什么财产。2)对年轻人来 说,伴侣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双方是否住在同一个住所,而是伴侣两人是否经常生活在一起。3)双方是否为伴侣必须要看双方是否有承诺在一起生活和对未来有共同 的计划,以及双方在外时是如何呈现两人的关系。
这个案例有几个重点:1)法官可以推翻协议双方认定伴 侣关系开始的日期;2)平均分配是 长期伴侣共同财产分配的原则;3)短期伴侣关系财产分配是依照个人投入的百分比分配;4)伴侣是否同居在一起不是衡量伴侣关系是否存在的唯一依据。如果是 年轻伴侣,重要的是要看两方对生活在一起的承诺、对未来共同的计划和两人在外是否呈现出情侣的关系;5)如果是年长伴侣,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共同分配,和 共同稳定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