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谈了父母体罚成年子女是否触法的问题后,这周我把话题再转回到伴侣关系财产上。由于“财产”关系到每个人,而且有了实质性的关系后,在分居时,往往会有财产上的争议,因此我决定还是把话题拉回到关系财产的问题上。
既然是谈伴侣关系财产,那这周不妨说说何时个人财产会成为共同财产。这可是个重要的事,大家可别掉以轻心了。因为爱得火热时,往往一时的疏忽会在日后因为说不清楚,这原先的“个人”财产就成了“共同”财产。
依据关系财产法第10(2)条规定,如果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经过混淆后,已经是不合理或无法实质认定(unreasonable or impracticable)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时,那个人财产就会成了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来源有很多。举例说吧,遗产得到的或家属赠与的等等。但在得到个人财产后,因为使用或管理的原因,个人财产的“性质”就有可能改变成了共同财产的“性质”。
案例:甲女士和乙先生维持了大约6年的关系后决定分居了。他们俩有一个联名账户。家里的开销、两人的收入所得和房产的贷款等等都是经由这个联名账户管理的。基本上,俩人关系期间的所有收入或开销全是由联名账户管理。
在 俩人关系保持约两年左右时,甲女士的父母赠与了约20万新币给她。当时甲女士的父母赠与钱的目的是为了协助甲女士和乙先生买房。除此之外,甲女士的父母没 有做任何其它的事宜来确保甲女士会将得到的赠与作为个人财产的使用。而乙先生在俩人建立关系前自己也有栋房产,关系确立后乙先生卖了这个人财产,但是卖到 的钱,乙先生也放到了双方的联名账户里。
甲女士和乙先生分居后,在分割关系财产时,甲女士主张她父母的赠与是她的个人财产。乙先生则主张原先赠与给甲女士的个人财产已经成了共同财产,其理由是这笔赠与的财产已经无法合理地或无法实质认定为个人财产了!
这 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甲女士败诉。法官的理由是:1)从联名账户设立起,双方的各项收入或开销都是使用这一账户,甲女士得到的赠与也是存到这账户上。除此之 外,购买的家具和汽车等等也都是使用同一个联名账户。因此,这个账户是双方的家庭账户。2)乙先生卖了自己个人财产后也是将其所得放到了联名账户。3)甲 女士和乙先生在关系期间使用联名账户作为家庭账户时,从来没有试图将双方个人的财产和共同财产划分清楚。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得到几个信 息:1)个人财产最好还是和共同财产分开处理。2)如果个人财产存入了共同财产的账户后,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就应该意识到当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交叉使用 后,个人财产的“性质”就可能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而一旦两者浑淆程度到了无法合理或无法实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关系财产法第10(2)允许法官认定 原先的个人财产已经成为了共同财产。